在「拆屋還地」案件中,許多土地所有權人會問:
「我除了要求對方拆屋還地,能不能同時請他賠我這幾年被占用的租金?」
答案是──可以。這就是民法上所謂的「不當得利」請求。
本文將透過案例與實務見解,帶你了解: 1️⃣ 拆屋還地後如何主張不當得利? 2️⃣ 租金要怎麼算、算幾年? 3️⃣ 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採取的計算標準與判例依據。
一、什麼是不當得利?
法律依據
《民法》第179條規定: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在拆屋還地案件中,占用人未經允許使用土地、並從中取得使用利益(例如住、出租、經營),就構成不當得利;而土地所有權人因無法使用土地,產生對價損失。 這時,所有權人可以與拆屋還地請求並行,要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二、相當於租金的計算公式
法院實務上會依個案情形,以以下方式計算「相當於租金」:
| 計算方式 | 實務採用情境 | 說明 |
|---|---|---|
| 📌 1. 以公告地價或地段市價×一定比例(常見10%~12%/年) | 占用為空地、無實際營業用途 | 參照公告現值推估土地報酬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