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導入|一次看似浪漫的約會,卻是仙人跳陷阱
小岳在保鮮公司擔任業務,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了一位自稱單身的妙齡女子「牛牛」。兩人相談甚歡,並相約到旅館發生關係。然而在兩情相悅完事後,小岳於浴室洗澡時,牛牛竟聯絡同夥,隨即有三名男子衝進房內。 牛牛哭喊自己遭到性侵,三名男子立刻將小岳綑綁、毆打,甚至拍下裸照,威脅若不交出 300萬元,就要公開影像並提告「強制性交罪」。在驚恐與羞愧中,小岳簽下了一張鉅額本票。這就是典型的仙人跳(桃色詐騙)。
一、涉犯的可能罪名
從法律角度分析,本案的三名男子與牛牛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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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強暴手段攝錄性影像罪(刑法第319條之2) 三名男子在綑綁小岳的情況下,強行拍攝其全裸影像,且影像中包含性器,符合刑法第10條第8項第2款所稱「性影像」之要件。其行為屬於以強暴手段攝錄性影像,依法構成刑法第319條之2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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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罪、剝奪行動自由罪(刑法第302條、第304條) 三名男子以脅迫方式圍住小岳,使其無法自由離開,已構成強制罪;又以綑綁方式限制其行動,持續相當長的時間,構成剝奪行動自由罪。 📌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6558 號判決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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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 以毆打、拍攝裸照並威脅公開,迫使小岳心生畏懼簽下本票,明知其不應交付財物,卻仍簽下300萬元本票,已構成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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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刑法第277條) 三名男子對小岳施暴,造成身體傷害,依法構成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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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詐欺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仙人跳集團假借「強制性交指控」之虛假事實,使小岳對事實陷於錯誤簽下本票,受有300萬元損害,屬詐欺行為,且因為參與人數達三人以上,已構成加重詐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