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親密關係,不應以恐懼與控制為代價
親密關係原本應建立在信任、尊重與彼此支持之上。然而,有些傷害並不是從第一次毆打才開始,而是藏在反覆的羞辱、威脅、監控、經濟限制,或以愛為名的控制之中。
「他只是脾氣不好,這樣也算家庭暴力嗎?」
「我們沒有結婚,也沒有住在一起,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對方沒有打我,但每天查看我的手機、限制我和朋友聯絡,法律會處理嗎?」
「我沒有驗傷,也沒有錄音,是不是就無法證明?」
這些疑問,在親密關係暴力案件中都很常見。
親密關係中的暴力,往往伴隨複雜的感情、家庭、經濟與生活安排。當事人沒有立刻離開、沒有當場報警,或仍與對方保持聯絡,都不代表傷害不存在,也不表示當事人同意這些行為。
尋求協助,也不等於必須立即離婚、分手或提出告訴。法律與社會資源的作用,是先協助當事人辨識風險、維護安全,再依照自己的生活條件與意願,決定下一步怎麼走。
本文將從家庭暴力防治的角度,帶您一次了解親密關係暴力常見的5大重點:
- 哪些行為屬於親密關係暴力?
- 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責任?實務上如何判斷?
- 遇到家庭暴力,可以聲請哪些保護令?
- 如何蒐集證據並保護自己?
- 家暴發生後,還有哪些法律程序與求助資源?
並進一步整理遇到暴力時可以參考的處理流程,協助您了解在不同情況下,可以如何尋求法律與社會資源的協助。
一、沒有結婚,也可能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保障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因此,家庭暴力並不只限於造成外傷的毆打。持續性的威脅、羞辱、限制交友、掌控行蹤、沒收薪資或強迫借款,也可能進入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要處理的範圍。
(一)配偶、前配偶及同居伴侶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家庭成員包括:
- 配偶或前配偶。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的配偶。
- 現為或曾為配偶的四親等以內血親。
- 現為或曾為配偶的四親等以內血親的配偶。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本文規定,上述各類家庭成員的未成年子女也包括在內。也就是說,即使雙方已經離婚或結束同居關係,過去存在的配偶或同居關係,仍可能使雙方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的家庭成員。
(二)沒有同居的交往對象
雙方沒有結婚,也從未同居,不代表完全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時,可以準用保護令等相關制度。至於什麼是「親密關係伴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2項規定,是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的社會互動關係。
實際判斷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款至第5款,可以參考:
- 雙方關係的本質。
- 雙方關係持續的時間。
- 雙方互動的頻率。
- 性行為的有無及頻率。
- 其他足以認定具有親密關係的事實。
因此,不一定要正式以「男女朋友」相稱,也不是只有公開交往才能受到法律保障,仍須依雙方實際互動情形判斷。不過需要注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明文規範的是「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並未將「經濟上」的不法侵害直接列入。
因此,未同居伴侶間如果存在沒收財物、強迫借款或限制工作等經濟控制,能否直接依第63條之1處理,仍須進一步判斷該行為是否同時構成精神上的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至於是否另涉及刑事或民事責任,則應依具體手段與造成的損害判斷。
二、家庭暴力不只是毆打:常見的5種親密關係暴力
親密關係暴力的形式可能單獨出現,也可能彼此交錯。部分行為看起來只是日常爭執,但如果已經使一方長期處於恐懼、服從或逐漸失去自主決定能力的狀態,就需要進一步正視。
(一)身體暴力
身體暴力包括掌摑、推擠、拉扯、踢打、掐頸、扯頭髮、丟擲物品,或以其他方式造成身體疼痛及健康受損。 這類行為除了可能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稱的身體上不法侵害外,如果已經造成身體或健康受損,也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
暴力不一定要留下明顯傷口。即使外觀傷勢不明顯,如果身體出現疼痛、呼吸困難、暈眩、噁心或其他異常,仍可以就醫,並向醫療人員完整說明受傷經過及身體反應。
(二)精神暴力與控制
精神暴力可能表現為長期辱罵、貶低、羞辱、恐嚇、威脅傷害本人或家人,或以自傷、自殺作為迫使另一方服從的手段。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精神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本來就是家庭暴力的一種。
同條第4款進一步將**「騷擾」定義為打擾、警告、嘲弄、辱罵他人的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的行為;第5款所稱的「跟蹤」**,則包括利用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電子通訊等方式,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
有些控制會被包裝成關心,例如: 要求隨時回報行蹤、不准與特定親友聯絡、反覆檢查手機、要求提供帳號密碼,或以羞辱、冷落及威脅作為不服從的後果。
伴侶之間當然可能發生爭執,也可能在情緒中說出不妥的話。實務上真正需要判斷的,不只是「雙方有沒有吵架」,而是行為是否具有騷擾、威脅、支配或控制性,以及是否已使另一方產生畏懼、痛苦或生活上的影響。
(三)經濟暴力
經濟暴力的法律依據,可以明確回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是指足以使被害人畏懼或痛苦的行為,並包括下列情形:
- 依第1款規定,過度控制家庭財務,或拒絕、阻礙被害人工作。
- 依第2款規定,透過強迫借貸、強迫擔任保證人,或強迫被害人交付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動產、不動產,或要求移轉所有權、設定負擔及限制使用收益。
- 依第3款規定,其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
實際生活中可能包括: 沒收薪資、存摺、印章或提款卡;禁止外出工作;強迫交代每一筆支出;要求申請貸款、刷卡或簽本票;強迫擔任保證人;要求將名下財產過戶;或利用經濟來源迫使另一方服從。
家庭成員之間本來就可能有不同的財務分工方式,因此,不是所有由一方管理家庭財務的情況都屬於經濟暴力。真正需要觀察的,是這些安排是否已經變成一種控制手段,並使另一方感到畏懼、痛苦,或逐漸失去工作、使用財產及決定自身生活的自由。
(四)性暴力與生育控制
交往、同居或婚姻關係,都不代表對方已經永久同意任何性行為。
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的方法性交,可能成立強制性交罪;依《刑法》第224條規定,以相同方式為猥褻行為,則可能成立強制猥褻罪。
因此,曾經同意過性行為,不代表之後每一次都當然同意;婚姻或交往關係,也不會使個人失去對自己身體與性自主的決定權。
至於以暴力、威脅或其他強制方式要求對方懷孕、終止懷孕、停止避孕或接受特定生育決定,視具體手段與情節,也可能涉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稱的精神或身體不法侵害,甚至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五)分手後跟蹤、數位控制與私密影像
親密關係中的控制,不一定會隨著分手立即停止。有些行為可能轉變為持續傳訊、反覆打電話、到住處或工作場所等候,或透過朋友、家人及不同帳號要求復合。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跟蹤騷擾行為原則上須具有反覆或持續性、違反對方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並足以使被害人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不過,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如果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或現有、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的跟蹤騷擾,如要聲請民事保護令,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辦理,不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的保護令規定。
至於私密影像,依《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可能成立妨害性隱私罪;依第319條之2第1項,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攝錄性影像,或迫使本人自行攝錄,也有另外的刑事責任。
即使影像原本是經本人同意拍攝,只要未經本人同意而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供他人觀看,仍可能成立《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的犯罪。
三、親密關係暴力可能涉及哪些法律?
需要先區分的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罪」,並不是一個獨立的刑法罪名。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家庭暴力罪」是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同時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犯罪。
因此,不論是家庭成員間的暴力,或第63條之1所涵蓋的未同居親密伴侶不法侵害,具體刑事責任仍須回到傷害、恐嚇、強制、剝奪行動自由或其他個別犯罪的構成要件判斷。
相關犯罪仍須依個案事實及各罪構成要件判斷。感情關係本身不會使原本違法的暴力、威脅或限制自由行為變成合法。
四、親密關係暴力常見爭議,法院怎麼判斷?
(一)只是吵架,還是已經構成精神暴力?
伴侶間發生意見不合或口角,不會只因其中一方感到不愉快,就當然構成家庭暴力。但法院也不會只看對方是否說出明確的殺人威脅,或有沒有實際動手。實務上通常會綜合觀察行為內容、發生情境、持續時間、次數、雙方關係、過往暴力紀錄,以及行為是否帶有威脅、控制或支配性。
另外,也會觀察這些行為是否已使當事人產生恐懼、痛苦,或使其工作、睡眠、社交及日常生活受到影響這也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強調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相呼應。
(二)只有一次暴力,也能聲請保護令嗎?
《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沒有規定,家庭暴力一定要反覆發生才能聲請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條文並未要求家庭暴力必須反覆發生;法院判斷的重點,仍在於是否已有家庭暴力的事實,以及是否有核發保護令的必要。因此,即使只有一次,如果情節嚴重,例如掐頸、持刀威脅、嚴重限制自由或造成傷勢,仍可能具有保護必要。
相對地,有些每一次單看似較輕微的行為,如果長期反覆累積,形成持續性的恐懼與控制,也可能成為法院判斷的重要背景。
(三)沒有外傷、沒有驗傷,還能聲請保護令嗎?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的不只有身體暴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精神及經濟上的不法侵害同樣可能屬於家庭暴力,因此沒有外傷,不代表無法聲請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2項,法院在保護令事件中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因此法院會綜合整體資料判斷,而不是只看有沒有驗傷單。
可以提出的資料包括: 通訊軟體對話、語音訊息、電子郵件、報案紀錄、就醫紀錄、社工紀錄、親友證言、監視器畫面、銀行明細、財物受損照片,以及依時間順序整理的事件紀錄。
(四)保護令是不是要有像刑事案件一樣完整的證據?
通常保護令屬於民事保護程序,並不是在判斷相對人是否應受到刑事處罰。
實務上對通常保護令的證明程度,常採「優勢證據」標準,也就是依整體直接或間接證據判斷,聲請人所主張的家庭暴力事實「發生的可能性大於未發生的可能性」。 因此,並不是一定要達到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但聲請人仍應盡可能具體說明事件時間、地點、內容及目前所面臨的風險。
(五)對方說只是氣話,事後也道歉了,還算威脅嗎?
如果涉及刑法上的恐嚇危害安全罪,應回到《刑法》第305條判斷。
法院通常會綜合威脅內容、當時情境、雙方過往關係等因素,判斷該言詞或行為是否屬於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進行恐嚇,並足以致生危害於安全。因此,對方事後表示「只是生氣」或「沒有真的要做」,不會當然排除原本行為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
而且,對方事後的道歉或承諾訊息,有時也可能成為還原事件經過的一部分。
(六)刑事案件還沒有結果,可以先聲請保護令嗎?
可以分別進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8項規定,法院受理保護令聲請後,應立即進行審理,不得因雙方另有刑事案件正在偵查,或其他訴訟仍在進行,就延緩核發保護令。
因此,保護令、刑事告訴、離婚、親權及損害賠償等程序,可以依案件需要分別進行,不必等待其中一個程序完全結束。
五、保護令有哪幾種?可以保護哪些事情?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的事實且有必要時,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
依同法第15條第1項,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依第15條第2項,需要繼續保護時,可以在有效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也是二年以下。 - 暫時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2項,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先核發暫時保護令。
依同條第1項,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時,可以不經審理程序。 - 緊急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但書,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利用言詞、傳真或其他科技方式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夜間或休息日也可以提出。
依同法第16條第4項,法院認為被害人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應於受理後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
因此,被害人本人不能直接自行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如有立即危險,應先撥打110,由警察到場評估並採取必要措施。
保護令可以要求對方做什麼?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16款,通常保護令可以依個案需要包括多種內容。 例如依第1款禁止繼續實施家庭暴力;依第2款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依第3款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依第4款命相對人遠離住處、學校、工作場所等特定地點。 涉及未成年子女時,可以依第6款暫時決定親權行使及負擔,並依第7款安排或禁止會面交往。 在經濟及生活需求方面,可以依第8款命相對人給付租金或扶養費,依第9款給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費用,並可依第11款命其負擔相當的律師費用。 如果涉及私密影像,則可以依第13款至第15款禁止散布性影像、命相對人交付或刪除影像,或要求其向網路平台申請移除已上傳的影像。
此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都免徵裁判費。
法院審理時一定要跟對方坐在一起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2項及第3項,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也可以採取隔別訊問、視訊或其他隔離措施。 依同條第5項,保護令事件的審理不公開。
另外,依同法第19條第1項,法院應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的環境與措施。 因此,如果擔心與相對人同場,或擔心在法院內受到接觸、威脅,可以事先向法院或法院內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人員說明安全顧慮。
違反保護令會有什麼責任?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法院依法核發且屬該條列舉範圍的保護令命令,例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或聯絡、命令遷出、命令遠離特定地點、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特定性影像處置命令,可能成立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保護令核發後,如果對方違反保護令所載的禁止接觸、聯絡、跟蹤或施暴等命令,應先保存證據並立即報警,不宜單獨前往與對方理論。
六、遭遇親密關係暴力,怎麼蒐集證據?
蒐證不是一場考試,也不需要每一種證據都準備齊全後,才有資格尋求協助。更重要的是,不需要為了取得更完整的證據,讓自己再次置身於危險之中。
(一)依時間順序整理事件
可以簡單記錄事件發生日期、時間、地點、對方做了什麼、當時有誰在場,以及事後是否報警、就醫或向親友求助。也可以記錄事件對工作、睡眠、生活及心理狀態造成的影響。
紀錄不需要使用法律用語。把自己記得的事情如實寫下,比急著判斷對方構成什麼罪更重要。
(二)保留完整對話與原始資料
保存訊息時,盡量保留對方帳號、日期、時間及前後文,不宜只截取其中一句。如果可以,也應保存原始檔案,並將重要資料備份到對方無法存取的位置。
(三)就醫時完整說明傷勢來源
如果受到身體暴力,可以向醫療人員完整說明傷勢如何發生,以及是否有疼痛、頭暈、呼吸困難、失眠或其他不適。若行為造成身體或健康損害,除可能涉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外,就醫及診療紀錄也可能成為後續保護令、刑事或民事程序的重要資料。
(四)保留經濟控制資料
如果涉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的經濟暴力,可以保存銀行明細、匯款紀錄、借據、本票、保證文件、要求交付款項的訊息,以及財產移轉或設定負擔的相關資料。
(五)不要為了蒐證而非法監控
蒐證仍有法律界線。
依《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第2款,無故利用工具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等方式竊錄,可能產生刑事責任。因此,不宜為了蒐證而破解對方帳號、秘密安裝監控軟體,或在自己沒有參與的私人對話中放置錄音設備。
至於自己本身參與的對話錄音,與在未參與的私人對話中秘密放置設備的情形不同,司法實務上多不認為當然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的竊錄;但錄音是否另涉其他不法,以及後續能否作為證據,仍須依錄音目的、方式及具體情況判斷。
(六)私密影像不要任意轉傳
如果遭到私密影像威脅,可以先保存對話內容、對方帳號、網址、發文時間及平台資訊。但不宜為了蒐證而大量下載、公開或轉傳影像,以免造成影像再次擴散。
七、實際遇到親密關係暴力,可以依照這套流程處理
每個人的家庭、居住、經濟與子女狀況都不同,以下流程不代表所有步驟都必須一次完成,可以先從目前最需要、也最能保障安全的部分開始。
- 第一步|先判斷是否有立即危險 如果對方正在施暴、持有武器、限制離開,或威脅殺害本人、子女及家人,應先設法離開危險現場並撥打110。 情勢正在升高時,不宜為了取回手機、財物或證件而冒險返回,也不必急著當面宣布分手、提告或聲請保護令。 能夠安全離開,比當場把事情說清楚更重要。
- 第二步|就醫、報警並留下正式紀錄 受傷後可以前往醫療院所就診。 報案時,可以依序說明雙方關係、事件發生經過、過去是否曾有暴力、對方是否持有武器,以及是否擔心對方再次出現或報復。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等法定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依法應立即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依同條第3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也應評估被害人需求及有無兒童、少年目睹家庭暴力等情形。
- 第三步|聯繫113或地方家暴防治中心 113保護專線提供全年24小時服務,可以處理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其他保護案件的求助、通報及資源轉介。 向113或社工求助,不代表一定要立即離開住處或提告。 可以先了解有哪些資源與選擇,再依自己的安全及生活條件決定下一步。
- 第四步|保存證據並建立安全備份 將訊息、照片、診斷證明、財務資料及事件紀錄備份到安全位置。 如懷疑手機或帳號受到監控,也可以檢查位置共享、不明登入裝置、共用雲端相簿及家庭共享設定。 但變更密碼或關閉定位前,也應評估是否可能引起對方察覺而增加危險。
- 第五步|評估聲請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依第10條第2項,檢察官、警察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如果有急迫危險,則可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所定的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
- 第六步|評估刑事、離婚、親權及賠償程序 家庭暴力案件可能同時涉及不同法律程序。 保護令主要處理安全及預防;刑事程序則可能涉及傷害、恐嚇、強制、妨害自由或妨害性自主等犯罪;如果雙方有婚姻及子女,也可能另外處理離婚、親權及會面交往。 不需要把所有程序一次提出,可以依危險程度、證據及生活需求決定處理順序。
- 第七步|保護令核發後,持續建立安全計畫 保護令核發後,可以保留影本或電子檔,並依需求告知住處管理員、公司、學校或可信任的親友。 如果對方違反保護令,應保留證據並報警。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其他保護令的執行原則上由警察機關負責。
八、子女目睹家庭暴力,法律會怎麼處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規定,「目睹家庭暴力」是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因此,即使暴力沒有直接朝向孩子,孩子親眼看見父母互相施暴,或在房間內直接聽見暴力發生,也可能屬於目睹家庭暴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第7款,保護令可以暫時處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並安排、限制甚至禁止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依同條第2項,法院作成上述決定前,應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必要時也可以徵詢子女或社工的意見。
此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如果已經發生家庭暴力,法院在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時,法律上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親權不利於子女。 如果原本已經有親權或會面交往裁判,之後才發生家庭暴力,依同法第44條,法院也可以基於子女最佳利益重新改定。
至於法院仍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與子女會面時,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可以安排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第三人監督會面、禁止過夜,或附加其他安全條件;如果仍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子女安全,依同條第2項,也可以禁止會面交往。
九、家庭暴力可以作為離婚及損害賠償的理由嗎?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有「不堪同居之虐待」時,他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即使未達「不堪同居之虐待」的程度,如果家庭暴力或其他情事已構成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維持,也可能依同條第2項請求裁判離婚。
因此,是否符合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或第2項的離婚事由,仍須依暴力手段、情節、頻率、持續情形、造成的傷害與恐懼,以及對婚姻共同生活的影響等因素綜合判斷。
在損害賠償方面,如果家庭暴力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如果造成身體或健康受損,並因此增加生活需要或減少勞動能力,也可能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請求相關損害。
如果身體、健康、自由、隱私等人格法益遭受不法侵害,也可能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如果是其他人格法益受到侵害,則須達到情節重大,才適用該條規定。
另外,因法院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依《民法》第1056條第1項,可以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如果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依同條第2項,則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這與家庭暴力行為本身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是不同的請求基礎。
十、遇到親密關係暴力,可以使用哪些資源?
- 有立即危險:撥打110
如果暴力正在發生,或有人身安全上的立即危險,應優先向警方求助。 - 家庭暴力及保護案件諮詢:113保護專線
113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服務,也提供電話、簡訊及線上諮詢等求助方式。 - 地方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可以協助連結社工、庇護安置、醫療、經濟、心理及其他支持資源。 - 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及家事服務中心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9條第2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法院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實際上,法院內相關服務窗口也可以提供程序說明及資源轉介等協助。 - 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扶全國專線為412-8518,手機撥打須加02,可進一步了解法律諮詢及申請扶助律師的方式。 - 性影像處理中心
如遭遇私密影像外流或需要協助申訴下架,可聯繫衛生福利部性影像處理中心,服務專線為(02)6605-7373,目前服務時間為每日9時至22時、全年無休。
十一、親密關係暴力常見QA
Q1:對方沒有動手,只是不斷辱罵、威脅及查看手機,也能聲請保護令嗎?▼
可以。精神上的騷擾、控制或脅迫,本來就可能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稱的家庭暴力。 法院會綜合行為內容、頻率、持續時間、雙方關係,以及是否造成畏懼、痛苦或生活影響判斷。 因此,沒有身體傷勢,不會排除聲請保護令的可能。
Q2:我們沒有結婚、沒有同居,也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時,可以準用保護令等相關制度。 是否屬於親密關係,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4條,從關係本質、持續時間、互動頻率、性行為的有無及頻率,以及其他相關事實綜合判斷。
Q3:沒有驗傷或錄音,是不是就不能聲請保護令?▼
不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2項,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並不以驗傷單或錄音作為唯一判斷依據。 完整訊息、照片、報案資料、就醫紀錄、銀行資料、親友證言及事件紀錄,都可能成為法院整體判斷的一部分。 重點是盡可能具體還原事件經過與目前面臨的風險,不需要等到證據「全部蒐齊」才尋求協助。
結語|願意保護自己,不是對一段關係的背叛
親密關係中的暴力,往往不是從最嚴重的那一次才開始。反覆的貶低、威脅、監控、經濟限制與孤立,可能使一個人逐漸失去安全感,也可能開始懷疑自己的感受是否值得被重視。
但一段關係是否健康,不應只用「對方平常也對我很好」、「他只是在生氣」或「至少沒有造成重傷」來衡量。感情可以有衝突,也可能有情緒,但不能以恐懼換取服從,更不能以愛為名,剝奪另一個人的身體、自由、財產與選擇。
尋求協助,不代表必須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離開,也不表示需要立刻作出人生中最重大的決定。當您感到害怕、受到控制,或擔心自己與孩子的安全時,可以先向警察、社工或律師說明目前的情況,了解有哪些保護方式,再依自己的安全與生活條件決定下一步。
【証信法律事務所】擅長處理家庭暴力、民事保護令、離婚、親權、會面交往、刑事告訴及損害賠償等案件,可協助當事人盤點風險、整理證據,並依個案情況規劃適合的法律程序。 証信法律事務所於台北、台中設有服務據點,提供全台法律服務。如有家庭暴力、保護令或其他相關法律問題,歡迎透過線上諮詢與我們聯繫,將由專人回覆您的問題,協助您了解後續可以採取的處理方向。
如果想看更多家事法相關文章,歡迎來看
【証信法律事務所】營業資訊 台北所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段100號8樓之3 -電話:02-2507-0889 台中所 -地址:台中市西區大忠南街55號7樓之5 -電話:0908-240-8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