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酒醉斷片也算性侵?美籍律師在台遭控乘機性交罪,引爆社會關注
2024年10月,一位美國律師 Matt 來台工作期間,與台灣友人參加律師事務所聚會後,一名女性因飲酒過量醉到「完全無法反應」,遭 Matt 送回飯店後發生性行為。全程未施暴、未脅迫,卻因對方當時「無意識、無法抗拒」,最終 Matt 連同兩名陪同送人的律師一同被檢方依《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起訴。
這起事件震撼法律圈,也引發社會對於性行為「同意」的再認識:不是看對方有沒有掙扎,而是他/她當下是否有能力說「不要」。根據我國《刑法》第225條規定,只要趁對方身心障礙、意識不清、精神或心智缺陷時進行性交或猥褻,即可能構成犯罪,最重可處十年徒刑。
本文將透過本案延伸說明刑法第225條的立法重點、實務見解與常見案例,幫助您正確認識「乘機性交罪」、「乘機猥褻罪」與相關性犯罪責任。
一、刑法第225條全解析:乘機性交、猥褻與未遂罪一次看懂
《刑法》第225條是保障性自主的重要條文,針對行為人利用他人身心障礙或意識模糊的狀態,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設有以下三項規定:
- 乘機性交罪(第1項)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乘機猥褻罪(第2項)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乘機性交未遂犯(第3項)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也就是說,即使未完成性交,只要已著手實施,也可依法處罰!
★法條重點說明:
「利用」:指行為人明知對方狀態不穩,趁機發生性行為。
「不能或不知抗拒」:被害人對於外界事物失去知覺,或其意識之辨別能力顯著降低,已無自由決定其意思或瞭解其行為效果,而處於無可抗拒之狀態而言。
「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需具備醫療診斷或法院認定,例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有受監護宣告。
「其他相類情形」:如對方因藥物、喝醉酒或身體無力導致失去抗拒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