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筆放在法院的錢,你處理了嗎?
「律師,當初為了打官司,我存了一筆『擔保金』在法院,現在案子結束了,我要怎麼拿回來?」 「對方不肯收租金,我把錢拿去法院『提存』了,這樣算付清了嗎?」
在法律糾紛中,許多當事人在案件結束後,往往因程序繁瑣或時間過久而遺忘了存放在法院的資產。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提存金放在法院多年未處理,可能因期限屆滿而歸屬國庫。
每一分錢都是辛苦所得,本篇指南將帶您快速釐清程序,順利領回資金。
30 秒重點摘要
【結論先講】 法院提存金的處理分為「領取」與「取回」,關鍵在於身分與事由。依據《提存法》第 10 條與第 20 條規定,若超過 10 年 未行使權利,提存物將歸屬國庫。
- 領取者:債權人(收錢的人),需持提存通知書辦理。
領取權:自提存通知書送達起算 10 年。 - 取回者:提存人(存錢的人),需待擔保原因消滅後聲請。
取回權:自得聲請返還之日起算 10 年。
✅ 建議:務必妥善保存原始「提存書」,並在 10 年 期限內完成聲請,避免資產歸屬國庫。
什麼是法院提存?我屬於哪一種?
根據《民法》第 326 條與《提存法》規定,提存是將金錢或財物交由法院保管,主要分為兩類:
- 清償提存:想還錢但對方不收
當債權人拒絕受領、找不到人,或無法確定誰是真正債權人時,債務人可將給付物提存,依法發生清償效力,避免違約責任。 - 擔保提存:打官司的保證金
在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停止強制執行時,法院要求提供擔保金,用以補償對方可能因法律行動遭受的損失。
「領取」與「取回」提存物有什麼不同?
這兩個程序在法律意義與申請對象上完全不同:
| 比較項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