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師大女足「強迫抽血案」自曝光以來,引發社會各界震撼與關注。事件起因於有學生投訴,長期被要求參與研究計畫中高頻率的抽血實驗,最極端的情況甚至必須連續 14 天、每天抽血 3 次。更令人憂慮的是,抽血過程疑似存在多項重大違規:未事先取得知情同意書、事後補簽文件、由未具醫事資格人員施行抽血,並且在學生拒絕時以「扣畢業學分」「影響球隊資格」等方式施壓。此一情節不僅引發對學術倫理與研究制度的檢討,也讓社會質疑師大內部監督機制的失靈。
目前檢察機關已主動立案偵辦,調查重點包含是否違反《醫師法》進行非法抽血、是否構成《刑法》強制罪或普通傷害罪,以及是否涉及《人體研究法》所規範的刑事責任。換言之,本案不僅是學術爭議,更可能演變為刑事案件,涉事教練與相關人員的行為恐面臨多重法律追訴。
一、違法抽血非小事:恐觸《醫師法》第28條
根據《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具醫師資格者執行醫療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 四、臨時施行急救。
- 五、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效期內之短期行醫證,且符合第四十一條之六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業登錄、地點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
- 六、外國醫事人員於教學醫院接受臨床醫療訓練或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且符合第四十一條之七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許可之地點、期間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
📌實務見解:「抽血」會被認定屬於醫療輔助行為,須由具有醫事人員資格之人(如護理師、醫檢師)並依醫師之指示執行。
法條重點說明: 根據報導,學生指控,師大女足之抽血行為部分係由「非醫事人員」執行,且未依醫師指示開立之檢驗單操作,有明顯違反法令之虞。 即便由護理人員施行,若非在醫師指示下,也構成違規,涉犯《醫師法》刑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