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父母從小沒有扶養子女,年老後還能要求子女負擔扶養費嗎?
一般人較熟悉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責任,但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屬於直系血親,彼此原則上互負扶養義務。因此,當父母年老、失能,且收入或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時,成年子女也可能需要負擔扶養責任。
不過,扶養義務並不是父母一提出要求,子女就必須照單全收。父母是否確實需要受扶養、子女有無負擔能力,以及父母過去是否曾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或對子女有虐待、重大侮辱等行為,都是法院審理時會調查的事項。
實務上常見父母在子女年幼時離開家庭,長期未支付生活費、教育費,也未曾參與照顧,卻在年老或入住安養機構後,要求成年子女支付扶養費,甚至由地方主管機關向子女追償保護安置費用。
面對這類爭議,子女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或第1118條之1規定,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但親子關係疏離或多年沒有聯絡,還不足以直接免除扶養責任。聲請人仍須提出具體事實與證據,說明要求自己繼續負擔扶養義務,為何已顯失公平。
本文將帶您一次了解:
一、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條件
(一)父母必須確實有受扶養的需要
在判斷子女能否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以前,法院會先確認父母是否已處於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態。
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一般受扶養權利者,原則上須同時符合「不能維持生活」及「無謀生能力」兩項條件。不過,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只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不必另行證明自己沒有謀生能力。
換言之,父母年紀大、退休或沒有工作,並不當然表示可以要求子女扶養。法院仍會綜合其收入、財產、年金、補助及其他生活資源,判斷是否確實已無法維持生活。 若父母現有資源仍足以支付生活、醫療及照顧費用,子女的扶養義務可能尚未實際發生。父母確實無法自行維持生活時,才會進一步討論子女應負擔多少扶養費。
法院判斷父母是否不能維持生活,不會只看聲請時名下還剩多少財產,也可能調查原有財產如何減少,以及出售、贈與或提領後的款項流向。
如果財產是用於日常生活、醫療、看護或安養機構費用,父母仍可能具有受扶養的需要;若父母在請求扶養前刻意贈與財產、低價移轉、隱匿價金或大量進行非必要消費,子女則可請求法院調查相關財產異動。
不過,父母曾經處分或不當消耗財產,並不會當然永久喪失扶養請求權,仍須依財產處分原因、資金流向及目前生活狀況判斷。
關於父母贈與、移轉或揮霍財產後請求扶養的認定,可另參考本所延伸文章: 〈父母有財產還能要求子女扶養嗎?贈與、脫產與揮霍財產4大爭議一次看〉
(二)父母曾有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如果曾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要求其繼續負擔完整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減輕扶養責任。
例如,父母長期毆打、施以家庭暴力,或持續以言語羞辱、威脅子女,都可能成為法院審查的事由。至於一般家庭爭吵、管教不當或偶發衝突,是否已達虐待或重大侮辱的程度,仍須依行為方式、發生次數、持續時間及造成的影響判斷。 另一種常見情形,是父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例如在子女年幼時離開家庭,長期未支付生活費、學費及醫療費,也未曾參與照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