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為了整理自家低窪地,委託未經核准的清運人員協助回填作業,對方卻趁機傾倒大量混合廢磚、電線、水管與建築廢料等廢棄物。小明雖未親手丟棄,卻對整體流程心知肚明。
事後遭民眾檢舉,環保局會同警方追查,檢察官最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將其起訴,小明才驚覺事態嚴重。
一、《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是什麼?法律規範與適用對象解析
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條文明確指出,未領有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者,不得從事任何形式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或貯存,違反者最重可處五年刑期及巨額罰金。實務上,無論行為人是公司、個人還是臨時承攬者,皆可能觸法。
✔ 怎樣算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明確規定
本法所稱廢棄物,指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
- 一、被拋棄者。
- 二、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
- 三、於營建、製造、加工、修理、販賣、使用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產物。
- 四、製程產出物不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
-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實務判決參考:新北地院102年度簡字第2436號判決指出,營建剩餘若經合法分類、可回收再利用,不屬於「廢棄物」範疇。但如廢磚、水管、電線等未分類混合物,則難以適用豁免,構成違法棄置行為。
✔ 誰可以清理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明確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除非有例外之情形。
✅ 實務判決參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338號大法庭裁定:「該條文(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不以廢棄物處理業者為限,個人亦可成為處罰對象」,明確排除任何身分豁免的空間。
二、廢棄物清理法實務判決如何認定「違法清理」?
小明為了整理自家低窪地,委託未經核准的清運人員協助回填作業,對方卻趁機傾倒大量混合廢磚、電線、水管與建築廢料。小明雖未親手丟棄,卻對整體流程心知肚明。
📝 法院在認定此罪時,會審酌以下因素:
- 行為人是否知情並授意清運或棄置行為?
- 廢棄物種類是否可再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