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時取得的信任,本應是感情最柔軟的地方。但近年卻頻頻發生「交往中偷拍私密影像、分手後拿來威脅」的案件。這不僅是情感問題,更牽涉到法律如何保護性隱私。 本篇文章從最新新聞事件切入,帶你一次看懂:
- 舊法「妨害秘密罪章」為何常抓不到人?
- 2023 年新上路《刑法第 28-1 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到底多改變了甚麼?
- 新舊法差異,本文運用表格的方式
- 用真實判決比較:適用舊法 vs. 新法結果完全不同
- 非法蒐集、利用個資的相關責任(延伸)
一、新聞事件導讀:分手後用私密影像威脅,為何法律要這麼重視?
根據新聞報導,一名男子交往期間多次偷拍女友私密影像,分手後竟以影像為工具,威脅對方「不復合就散布」。
此類事件在實務中層出不窮,也凸顯過去法律架構對性隱私保護不足。當偷拍行為發生在「交往關係」中時,受害者往往因信任而較缺乏防備,更容易陷入被掌控、被威脅的情境。
二、舊法問題:為什麼偷拍常「查不到照片就無罪」?
舊法主要適用《刑法》第315-1 侵犯秘密罪。但實務上經常遇到重大困境:
🔍 舊法下,成罪的「核心要件」是找到確實有偷拍的影像
法院必須找到下列證據之一,才能認定有罪:
- 行為人手機/電腦內確實存有影像
- 雲端備份資料
- 傳輸紀錄
- 其他足以證明影像「確實曾經存在」的外部證據
📌 問題來了:實務上常常找不到。
行為人只要:
✔ 刪除 ✔ 格式化手機 ✔ 換機 ✔ 拒交密碼 ✔ 用其他設備錄影(例如手錶、備用手機)
檢警往往難以證明「影像曾經存在」。
結果就是: ➡️受害人明明被偷拍、卻因為找不到行為人持有偷拍影像=無罪
這種結果在實務上相當多見,引起極大民怨及。
三、新法上路:《刑法第 28-1 章》專章處理「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本章為 2025 年新設,用於彌補舊法漏洞,把性隱私犯罪獨立拉出來處理。最關鍵的革新包括:
⭐ 1.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即屬犯罪(§319-1)
新法 §319-1 明文規定:
未經同意,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取得他人性影像者,即屬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