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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重點看懂】交往期間私密影像偷拍、分手後恫嚇:舊法漏洞 vs. 新法《刑法第28-1章》一次比較

【3 大重點看懂】交往期間偷拍私密影像、分手後恫嚇:舊法漏洞 vs. 新法《刑法第28-1章》一次比較
石宗豪律師2026.01.09更新於 2026.10.19
  • 刑法
  • 妨害性自主罪

摘要

交往期間偷拍、分手後以私密影像威脅,過去常因舉證困難而無法定罪。本文比較舊法《刑法》妨害秘密罪與 2025 年新上路《刑法第 28-1 章》,說明新法如何不再要求找到影像本身,即可處罰偷拍、威脅散布、散布及 deepfake 性影像,大幅強化對性隱私與被害者的法律保護。

關於作者

石宗豪律師

主持律師|專長於刑事案件、家事案件及複雜法律糾紛處理,依當事人的需求,規劃完整可落實的法律策略,提供全面且有溫度的法律保障。

交往時取得的信任,本應是感情最柔軟的地方。但近年卻頻頻發生「交往中偷拍私密影像、分手後拿來威脅」的案件。這不僅是情感問題,更牽涉到法律如何保護性隱私。 本篇文章從最新新聞事件切入,帶你一次看懂:

  • 舊法「妨害秘密罪章」為何常抓不到人?
  • 2023 年新上路《刑法第 28-1 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到底多改變了甚麼?
  • 新舊法差異,本文運用表格的方式
  • 用真實判決比較:適用舊法 vs. 新法結果完全不同
  • 非法蒐集、利用個資的相關責任(延伸)

一、新聞事件導讀:分手後用私密影像威脅,為何法律要這麼重視?

根據新聞報導,一名男子交往期間多次偷拍女友私密影像,分手後竟以影像為工具,威脅對方「不復合就散布」。

此類事件在實務中層出不窮,也凸顯過去法律架構對性隱私保護不足。當偷拍行為發生在「交往關係」中時,受害者往往因信任而較缺乏防備,更容易陷入被掌控、被威脅的情境。

二、舊法問題:為什麼偷拍常「查不到照片就無罪」?

舊法主要適用《刑法》第315-1 侵犯秘密罪。但實務上經常遇到重大困境:

🔍 舊法下,成罪的「核心要件」是找到確實有偷拍的影像

法院必須找到下列證據之一,才能認定有罪:

  • 行為人手機/電腦內確實存有影像
  • 雲端備份資料
  • 傳輸紀錄
  • 其他足以證明影像「確實曾經存在」的外部證據

📌 問題來了:實務上常常找不到。

行為人只要:

✔ 刪除 ✔ 格式化手機 ✔ 換機 ✔ 拒交密碼 ✔ 用其他設備錄影(例如手錶、備用手機)

檢警往往難以證明「影像曾經存在」。

結果就是: ➡️受害人明明被偷拍、卻因為找不到行為人持有偷拍影像=無罪

這種結果在實務上相當多見,引起極大民怨及。

三、新法上路:《刑法第 28-1 章》專章處理「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本章為 2025 年新設,用於彌補舊法漏洞,把性隱私犯罪獨立拉出來處理。最關鍵的革新包括:

⭐ 1.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即屬犯罪(§319-1)

新法 §319-1 明文規定:

未經同意,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取得他人性影像者,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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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目錄

  • 一、新聞事件導讀:分手後用私密影像威脅,為何法律要這麼重視?
  • 二、舊法問題:為什麼偷拍常「查不到照片就無罪」?
  • 三、新法上路:《刑法第 28-1 章》專章處理「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 ⭐ 1.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即屬犯罪(§319-1)
  • ⭐ 2.以強暴、脅迫、威力或違反意願方式攝錄者,加重處罰(§319-2)
  • ⭐ 3. 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犯罪(§319-3)
  • ⭐ 4. 以散布性影像為要脅、威脅復合者,也可依此條處理(§319-3)
  • ⭐ 5.處罰 deepfake、AI 性影像合成(§319-4)
  • ⭐ 6.只要「意圖散布」而持有性影像,也可構成犯罪(§319-5)
  • 四、新舊法差異表
  • 五、用實際判決比較:舊法無罪➡️新法結果完全不同
  • 💡(延伸)非法蒐集、利用個資,也可能同時觸法
  • 📃結語 |新法讓受害者真正被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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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不再要求找到影像檔案本身。 只要能證明行為人曾「進行攝錄」,例如:

  • 受害人被迫擺姿勢
  • 行為人承認曾拍攝
  • 聊天紀錄提及影像
  • 第三人看到行為人拍攝

➡️即可成立犯罪,大幅降低舉證負擔。對受害者而言,是最具突破性的改革。

⭐ 2.以強暴、脅迫、威力或違反意願方式攝錄者,加重處罰(§319-2)

若行為人利用:

  • 強暴
  • 脅迫
  • 恐嚇
  • 欺罔
  • 其他違反意願的方式

迫使他人被拍攝性影像,則依 §319-2 處以更高刑度。

此條直接處理:

  • 情侶關係中的強迫拍攝
  • 以分手、關係作威脅要求拍攝
  • 未成年被威迫自拍

新法明確承認情感支配、權力不對等,也屬「違反意願」。

新法明確規定: ➡️只要用「私密影像」威脅他人就是犯罪。

⭐ 3. 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犯罪(§319-3)

(包括傳給朋友、群組、網路平台、雲端等任何方式)

舊法因不屬秘密罪保障範圍,對散布性影像保護力不足。

新法 §319-3 明訂:

未經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性影像者,即構成犯罪。

重點:

  • 不論散布方式(LINE、IG、雲端、USB、AirDrop)皆包含
  • 不需「大量散布」;只要傳一人,也成立
  • 若散布對象是未成年人➡️另有加重處罰規定

⭐ 4. 以散布性影像為要脅、威脅復合者,也可依此條處理(§319-3)

「威脅復合、不然就流出去」,就是本條調整後的重要用途。雖然法條未出現「威脅散布罪」的字眼,但:

實務明確認定「以散布為威脅」屬 §319-3 中「提供、可得為散布之行為」的處罰範圍。此處新法明顯比舊法(只能用恐嚇罪 §305)更容易成立犯罪,也讓受害者不再必須承擔「恐嚇罪舉證困難」的風險。

⭐ 5.處罰 deepfake、AI 性影像合成(§319-4)

新法 §319-4 明確處罰:

  • 合成
  • 加工
  • 製作
  • 散布
  • 提供

任何「不實性影像」。

🟥 舊法完全無法處理 🟩 新法正面回應科技犯罪(deepfake 性影像、PS 合成裸照)

即使影像「看起來不太真實」,只要足以造成羞辱、侵害性隱私,即屬違法。

⭐ 6.只要「意圖散布」而持有性影像,也可構成犯罪(§319-5)

若行為人:

  • 持有性影像
  • 雖尚未散布
  • 但存在「意圖散布」的目的
    (例如在威脅訊息裡說「我手上有影片,不乖我就傳出去」)

可依 §319-5 成罪。

⛔這正是為了避免:

➡️加害人手裡握著一段影像就能控制受害者的生活。

四、新舊法差異表

項目舊法:刑法 §315-1 妨害秘密新法:刑法 第28-1章 性隱私犯罪
構成重點必須證明「影像存在」只要證明「行為(偷拍、散布、威脅散布)」即可
是否處罰威脅散布?不明確,多以恐嚇罪,常不起訴✔直接適用 §319-3、§319-5
Deepfake(不實性影像)❌ 無法可管✔§319-4 明確處罰
刑度相對較輕全面提高
保護法益秘密隱私(偏空間概念)性隱私(地位更高)、「性自主」
是否要求蒐證成功?✔ 需要找到影像或紀錄❌ 不需要找到影像本身
處理「感情糾紛威脅曝光」常認定不構成秘密罪✔直接入罪、保護力更充分

五、用實際判決比較:舊法無罪➡️新法結果完全不同

本文將引用一件真實案例,分別適用新舊法,以凸顯新舊法時代法律適用的結果差異:

📌【案例】男友偷拍女友洗澡影片,但「手機找不到影片」

➡️舊法下:無罪

法院理由:

  1. 行為人手機中未查得影片
  2. 雲端也無備份
  3. 被告否認拍攝
  4. 無其他外部證據證明影片曾存在
    ➡️依刑法315-1 罪證不足所以無罪

此案當時引起公憤,因為受害人描述明確,卻因證據技術限制導致無法處罰。

📌【適用新法結果完全不同】

改以《刑法第 28-1 章》分析:

  • 交往期間偷拍行為本身即違法
  • 即使影片刪除,也可依行為判罪
  • 若曾以影像威脅,即成立「性影像威脅罪」

➡️新法下至少可成立:

  • 偷拍私密影像罪
  • 威脅散布私密影像罪

❗結論:同一案件在舊法無罪,新法卻有罪。

這就是立法改革的真意,「不要再讓受害人因為證據技術限制而得不到保護。」

💡(延伸)非法蒐集、利用個資,也可能同時觸法

除了刑法,本新聞中另涉及行為人:

  • 未經同意蒐集私密照片
  • 利用私密影像威脅
  • 將影像轉傳給他人
  • 將影像存放於未經允許的雲端或設備

也可能同時觸犯:

《個人資料保護法》

  • 第19條:應以正當方法蒐集個資
  • 第20條:不得超越特定目的利用
  • 第41條:違法利用、洩漏 → 1~5 年刑責

也就是說,若發生本新聞中之情形可能會發生: 👉偷拍 + 散布 = 刑法責任 + 個資法責任「雙軌並行」

📃結語 |新法讓受害者真正被看見

過去的妨害秘密罪,對性隱私的保護力太弱,舊法的因證據困境造成太多受害者二度傷害,「找不到影像➡️無罪」。

2025 年新法不僅補上漏洞,更重視受害人意願、犯罪手法科技化、交往關係中的權力不對等。

如果你或身邊的人正遭遇性影像威脅、偷拍、散布疑慮,証信法律事務所能協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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