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說「你不愛我了嗎?」下一秒警察出現
32歲的阿偉是一位單身工程師,某次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了一名外型亮麗的女大學生,雙方聊得熱絡,三次約會後對方主動邀他到租屋處「喝點小酒」。當晚氣氛曖昧,兩人發生性行為。
隔天清晨,女方神情大變,哭著控訴阿偉「趁她喝醉性侵」,甚至叫來警方報案,阿偉當場遭逮。檢方調查後,發現女方手機裡有與他人密謀的對話紀錄,疑似為「仙人跳」圈套,目的就是誘騙男方發生關係後勒索和解金。
此案引爆對「妨害性自主」罪名與性同意界線的廣泛討論。
⚖️ 什麼是性自主權?
性自主權是指:個人擁有完全的權利,決定是否進行性行為、與誰進行、在何種情況下進行,且不能受到任何形式的強迫、操控或欺騙。
性自主的核心概念包括:
- 同意:任何性行為都須基於雙方「明確、自由、知情」的同意。
- 自由:有權拒絕或中止性行為,不受脅迫。
- 尊重:每個人性傾向與表達方式應被尊重。
🧾 什麼是「妨害性自主」?
依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指違反他人意願、透過暴力、脅迫、催眠、詐術等手段,迫使他人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的行為。
常見罪名包括:
| 罪名 | 內容 |
|---|---|
| 🔹 強制性交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