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在租房時只注意到租金、地點,卻沒想過一紙租賃契約可能藏有不少陷阱。像是阿文,他以為找到「佛心房東」,沒想到簽約時被收了三個月押金,連電費一度都被算到七元,合約還寫明所有損壞「概由房客負責」。不到半年,他冷氣壞了房東不修,提前搬走還被罰三個月租金,搞得人財兩失。
這樣的情況其實並不少見。
以下整理租賃契約常見的7大重點,讓你下次租屋不再被牽著走。
一、押金不能亂收,住家上限就是兩個月
依據《土地法》第99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只要是租來當作住宅使用,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這個限制不論合約上怎麼寫,都不能改變。
如果房東超收押金,房客可依法主張超出部分抵租,甚至向地方政府的消保官申訴。房東如不改善,最重可處50萬元罰鍰。
但如果租來是作為辦公、開店或倉儲等「營業用途」,則不適用上述限制。這時押金金額就屬於雙方契約自由的範疇,法律沒有明文上限。
而對於一樓開店、樓上住人的混合用途房屋,實務上看法分歧。有的認為仍應適用兩個月限制,有的法院則會視主要用途而定。若擔心日後爭議,建議將住家與營業空間分開訂立兩份契約處理,會比較明確。
二、電費不能亂算,2024年新規上路
房東超收電費的問題,一直是租屋市場上的痛點。為了改善這類爭議,內政部曾於2024年7月4日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應記載事項第6點,並自同年7月15日正式生效。
修正重點有兩項:
第一,電費計算標準要合理
- 若依用電度數計費,房東每度收取的金額不得高於電費單上「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 若不是按度數計算,則電費總額不得高於電費單所載「每期總金額」。
- 房東也不得加收屋外公共設施的電費,除非這部分費用已在電費單中載明並分攤。
第二,資訊必須清楚透明
- 房東必須提供房客當期每度電價、實際用電度數等資訊;房客也可自行向台電查詢核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