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則新聞引發關注: 基隆一名陳姓男子,將名下一筆土地以「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交由房仲公司銷售,房仲依約投入廣告、人力與行銷資源後,陳男卻私下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並完成過戶登記,完全繞過房仲。房仲公司因此提告請求違約金,最後基隆地方法院判決屋主須賠償 22 萬8,000 元。
❓專任委託真的不能私下賣嗎? ❓違約金是不是照契約寫的全額賠?有沒有調整空間?
本文將從法律與實務角度,帶您一次了解清楚。
一、什麼是「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法律效力從哪裡來?
1️⃣ 專任委託不是「形式」,而是具有排他性的法律約定
所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是指屋主(委託人)與房仲公司約定,在約定的特定期間內僅能由該房仲銷售標的物,屋主:
- 🚫不得自行出售
- 🚫不得再委託其他仲介
⚖️這類契約成立的法律基礎,主要來自:
- 民法第 153 條(契約自由原則)
- 民法第 549 條(委任契約關係)
只要契約內容:
- 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 未違反法律上強制或禁止規定
▶️即具有法律效力,並非簽好看的文件。
2️⃣ 屋主私下成交,是否「房仲沒賣成就不算違約」?
不少屋主常會誤以為:「我自己賣掉,又沒透過房仲成交,為什麼要賠違約金?」
❌但法院實務一貫認為,在已經簽署專任委託契約下,判斷重點不在於:
- 是否是由房仲實際完成成交 ?
而是在於:
- 房仲是否已依約投入人力、廣告與銷售行為
- 屋主是否違反「專任、排他銷售」的契約義務
只要在契約期間內,屋主繞過房仲自行出售或與第三人私下成交,即屬違反專任委託約定,構成違約。
二、專任委託中約定的「違約金」,法律上有效嗎?
1️⃣ 違約金的法條依據與基本效力
專任委託契約中,通常會明確約定違約金,其法律依據為《民法》第 250 條,當事人得約定違約金,作為不履行契約或遲延履行之損害賠償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