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聞事件談起
依新聞報導指出,本案發生在熟識者之間的互動場合,行為人與被害人原本並非陌生人,事發當下並非傳統意義上的衝突或仇怨,而是在玩鬧、互動的過程中,行為人做出了具有高度危險性的舉動,最終導致被害人身體遭受嚴重燒燙傷。
事故發生後,被害人需接受長時間醫療處置,傷勢不僅涉及皮膚大面積損傷,也引發外界對於是否留下永久性影響、是否屬於刑法上「重傷」的高度關注。隨著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輿論焦點也逐漸從「是不是開玩笑」、「是不是惡作劇失手」,轉向更核心的法律問題 ▪️這樣的傷勢,法律上算不算「重傷」? ▪️如果只是玩笑或惡作劇,刑責會比較輕嗎? ▪️行為人當下有喝酒,會不會影響刑事責任?
事實上,這類案件在刑法上,也正好反映出實務上最常出現爭議的情況:
往往牽涉到「重傷害罪」與「傷害致重傷罪」的界線判斷,而關鍵往往落在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第六款」的解釋與實務運用。
一、重傷害與傷害致重傷罪,在刑法上的基本區別
(一)法律定義怎麼看?先抓住「重傷」的概念
刑法所稱的「重傷」,並不是單純看傷勢「嚴不嚴重」,而是有法律上的特定定義。
依《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前五款主要針對的是:
- 視覺、聽覺、語言、嗅、味覺
- 肢體機能
- 生殖機能
這些重要身體功能遭到毀敗或嚴重減損的情形。
🌟實務上最常出現爭議、也最需要個案判斷的,其實是第六款規定: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本案涉及的燒燙傷爭議,正是落在這一款的解釋範圍內,因此本文後續也將以第六款為核心,進一步說明法院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重傷。
二、本案關鍵:燒傷算不算重傷?實務上怎麼判斷「重大不治或難治」
(一)為什麼第六款最容易有爭執?
相較於前五款是「列舉式」的功能喪失,第六款屬於概括條款,是立法者留給法院解釋的空間。
實務上,真正有爭執的,往往不是「有沒有受傷」,而是:
- 傷害是否達到重大程度
- 是否屬於不治或難治,而非只是治療期較長
(二)條文怎麼說?法院怎麼判?
關鍵在於「重大不治或難治」到底要到甚麼程度?
法院實務通常會從以下幾個面向綜合判斷:
- 是否對被害人身體或健康造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