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聞上會看到警察開車到犯罪嫌疑人樓下,銬上手銬後抓到警察局,大家的直覺反應都是「是不是被逮捕了?」,雖然拘提、逮捕與緊急拘提外觀非常類似,但是法條的依據卻大不相同,刑事訴訟法主要分為拘提、逮捕與緊急拘提三大類。
一、拘提是什麼?
拘提是可以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最常見的就是警車開到家樓下,把被告抓進警察局。
在合法傳喚被告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就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拘提被告。
二、警察怎麼樣可以拘提?逕行拘提也要拘票嗎?
警察想要拘提被告,必須要有檢察官或法官簽發的拘票,拘票上須記載被告的姓名、案由、拘提理由與解送處所,因此只要沒有合法拘票的拘提必定違法,如果警察沒有拘票卻想要拘提,被告可以直接拒絕,警察無權將被告帶走。
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在具備法定原因(如逃亡、串證之虞)時,雖可不經傳喚而逕行拘提,但其程序仍然必須事先取得檢察官或法官簽發的拘票,此點與一般拘提並無不同。
三、逮捕跟拘提差在哪裡?誰會被逮捕?
逮捕也是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最大的差別在於逮捕不需要拘票,因為通常情況急迫,目前只有通緝犯、現行犯與自願到場接受檢察官訊問者可以逮捕。
- 通緝犯
公告通緝書之後,只要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遇見被通緝的被告,就可以拘提或逕行逮捕被告,甚至只要是和案件有關的利害關係人(如被害人等),也都有逕行逮捕或請求檢察官及警察逮捕被告的權利。 - 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現行犯:
在犯罪的犯人「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的人,就是現行犯,現行犯逮捕不以警察為限,任何人都能逮捕
案例:小明在便利商店內,當著店員的面把架上的商品放進包包,沒有結帳就往門口走。在結帳買咖啡的警察立刻發現並追上去,當場逮捕小明。
此時小明就是犯竊盜罪中被警察及時發覺者,警察得逮捕小明。 - 準現行犯:
準現行犯不是單純懷疑,而是現場必須有明顯、具體、立即的可疑跡象。不能只是因為感覺某人很可疑就隨意逮捕,否則可能會觸犯強制罪或民事賠償責任。
有些情況下,雖然不是「當場看到他正在犯罪」,但從現場狀況來看,已經高度懷疑他剛剛犯罪,法律上也可以把他當作現行犯處理,這就是一般所說的準現行犯。最常見的是「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案例:在捷運月台上小美追著小明大喊:「就是他偷了我的錢包!小偷別跑!」
雖然其他人沒有親眼看見小明偷了錢包,但是小明被追呼為小偷,是刑事訴訟法88條第3項第1款的準現行犯,此時任何人均得逮捕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