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外遇後,真正難的不是生氣,而是「怎麼用法律處理」
雅婷與先生結婚多年,兩人育有子女。某天,雅婷在先生手機中發現他與一名女子「小柔」的親密合照,照片中兩人不只一起出遊,還有擁抱、親吻畫面。雅婷質問後,先生當場承認外遇,並簽下「悔過書」,承諾不再與小柔聯絡。
但幾個月後,雅婷又發現先生與小柔仍持續往來,對話中甚至互稱「老公」、「老婆」,小柔也多次要求先生離婚。雅婷因此身心受創,決定諮詢律師,評估是否可以對先生與小柔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
類似爭議在實務上並不少見。法院在判斷侵害配偶權案件時,通常會綜合觀察親密照片、通訊紀錄、第三者是否明知對方已婚、雙方是否仍持續交往、是否已有和解書或悔過書,以及外遇行為對婚姻關係造成的影響程度。
本文將帶您一次看懂侵害配偶權最常見的幾個爭執點:
- 通姦除罪化後,外遇還能不能告?
- 什麼行為會構成侵害配偶權?
- 沒有性行為,只有曖昧對話、親密照片,也能求償嗎?
- 第三者說不知道對方已婚,還要賠嗎?
- 要告配偶、第三者,還是兩個人一起告?
- 和解後,還能不能再提起法律途徑請求賠償?
- 私下和解、法院調解、訴訟上和解差在哪裡?
-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法院通常怎麼判斷?
- 侵害配偶權如何蒐證?小心不要反而觸法
一、 侵害配偶權在法律上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所謂「侵害配偶權」,簡單來說,是指婚姻關係中的一方,因配偶與第三者發生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親密互動,導致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遭到破壞,而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法律上常見可以分成以下幾種處理方向:
1. 對第三者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這是侵害配偶權案件中最常見的類型。
例如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仍與其發展親密關係、交往、出遊、親吻、發生性行為,甚至要求對方離婚,都可能被認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分際。
此時,受害配偶常見會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後段,以及《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則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若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仍故意介入婚姻關係,實務上即可能涉及上述侵權行為責任。
此外,《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因此,侵害配偶權案件通常會以「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作為請求精神慰撫金的重要依據。
2. 對配偶請求損害賠償
外遇事件中,配偶本身也可能是共同侵害婚姻關係的人。因此,若配偶與第三者共同造成婚姻關係破裂或重大精神痛苦,也可能成為損害賠償請求的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