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開場|會計師事務所的隱形霸凌
王美任職於某會計師事務所,老闆常以輕佻言語對其身體品頭論足,甚至假藉認識客戶之名義邀請她在下班後參與酒局,途中更常有肢體觸碰,當王美聲明制止時,卻被老闆反嗆:「這是業務規矩,說出去我讓妳在業界混不下去。」王美陷入恐懼與困惑,最終選擇向律師尋求協助。
一、修法背景與核心變革
過去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由於性騷擾申訴須由雇主內部處理,常遭壓下或內部吃案,許多受害者擔新申訴不僅無法解決問題,更可能反遭打壓,導致案件低報。 為因應 #MeToo 運動與多起職場醜聞,112年政府正式修法,將本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重點如下:
✅ 強化雇主通報義務與懲處責任
✅ 明定權勢性騷擾加重處罰
✅ 建立外部申訴機制
✅ 擴大適用對象與範圍
二、保障範圍全面擴大
🔍過去限制:
原法僅保護「執行職務期間」之性騷擾行為,導致下班後、通勤途中、應酬場合等灰色地帶難以申訴,或是造成上班時之騷擾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一到下班時間就用性騷擾防治法,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混亂,也讓當事人無所適從。
🔧修法後新增三大情境(《性工法》第12條第3項):
- 非上班時間持續遭同一事業單位人員性騷擾者
- 不同事業單位但有合作往來的同一人,於非工作時間持續性騷擾者
- 非上班時間遭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者
上述情境讓性別平等工作法,除了保障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或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性騷擾外,在非工作時間之騷擾也納入保障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