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開場|國小校長捲入性騷案,引發修法改革
2024年6月,南投縣竹山鎮大鞍國小劉姓校長因涉嫌對學生性騷擾,引發高度社會關注。由於校長身分兼具行政權力與人際影響力,案件極易遭遇「吃案」、「關說」、「調查不公」等問題,進一步侵害被害學生及其家屬權益。
為避免此類情形再度發生,教育部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法》重大修法,強化處理程序與擴大適用對象,保障學生權益與校園安全。
📌 性平修法上路,老師、校長成被告怎麼辦?家長、學生如何自保?本篇文章將完整解析通報調查流程、懲處規定與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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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5流程
性平事件的處理,通常包含五大步驟,每一步都有法律時限與責任人,以下說明如下:
- 1️⃣ 通報或申請調查(24小時內) -強制通報義務:當校長、老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必須於24小時內完成社政與校安通報(性平法第22條)。 -個案申請調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可主動以書面方式向學校提出調查申請(性平法第31條)。 ✅ 修法重點:若行為人為「現任或曾任校長」,被害人可直接向教育局申請調查,不須透過學校。
- 2️⃣ 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20日內) -校方接受到上述通報或申請調查後,應於3日內將申請移送性平會(性平法第33條)。 -性平會需於20日內決議是否受理,若決定不受理,被害人可於20日內提出申復(性平法第32條)。若決定受理則會組成調查小組,並進入下一步。
- 3️⃣ 調查與報告(2至4個月內) -調查小組應於受理後2至4個月內召開性平會並完成調查報告(性平法第36條)。 -若調查結果成立,將提出懲處建議(性平法第26條第1項)。 -若懲處內容會導致行為人身分改變,如將教師解聘、或將學生退學,則應提供機會讓行為人書面陳述意見(性平法第26條第5項)。 ✅ 修法重點:校長、老師、職員、工友涉案者,調查小組成員須全數外聘,防止內部吃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