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MeToo運動喚醒社會對性騷擾議題的重視,《性騷擾防治法》於民國112年完成重大修法。
新法強化被害人保護、擴大適用對象、延長申訴期限,並加重對加害人的刑事、行政與民事責任。本篇文章將帶您快速掌握這部新法的五大重點,無論您是被害人、管理者,或關心制度的社會大眾,都能獲得清楚指引。
📌 提醒您: 性騷擾案件處理係依《性騷擾防治法》,若行為已達性侵害或猥褻程度,則會適用《刑法》之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名處理,並由司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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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屬於性平三法之一,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2項,主要適用於不在校園或職場內發生的性騷擾事件。具體適用對象如下:
✅ 本法適用對象: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處所發生的性騷擾。
- 雙方無教學或僱傭關係者,如路人、鄰居、社團活動參與者、病患與醫療人員、志工等。
❌ 排除本法適用,改依下列法律處理:
- 學校場域(如教師與學生間)→ 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 職場場域(如員工與主管間)→ 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 若不確定適用法律,可撥打113 保護專線,由專業人員協助釐清適法途徑與申訴窗口。
二、性騷擾申訴流程怎麼走?
當您是在學校與職場場域之外遭遇性騷擾,請第一時間向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提出申訴。依據新法,申訴流程分為4個階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