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的社會文化中,「養兒防老」的觀念根深蒂固。然而,若父母曾長期對子女施暴、辱罵、甚至遺棄家庭,子女是否仍然必須在父母年老或生病時負擔照顧與費用?
從受害到被迫扶養,親情何以成為枷鎖?
小明與小美結婚後,性情漸趨暴躁,經常對小美及子女施以辱罵,甚至出手相向。孩子們長期活在恐懼與壓力之中,留下深層的心理陰影。 多年後,小明離家並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未曾對家庭盡到扶養義務。小美最終忍無可忍,向法院離婚,並獨自撫養子女。 數十年後,小明因疾病需長期照護,醫院通知子女協助安置。面對這位曾施暴、遺棄家庭的父親,子女選擇依法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拒絕再承擔不公平的責任。
誰對誰有扶養義務?
依據《民法》第1114條,扶養義務存在於以下關係之間:
- 直系血親(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
- 夫妻雙方
- 兄弟姐妹、家長與家屬
➡️ 舉例說明:
- 小美與小明(配偶間)互負扶養義務。
- 小明與子女間(直系血親間)亦互負扶養義務。
- 若兄弟姊妹之間有實際扶養關係,扶養義務的順序以親等近者為優先。
- 夫妻間互有扶養義務。
- 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並不因此消失。
- 若關係過遠(如表親),通常不屬扶養義務範圍,如果有其他金錢糾紛則可能會涉及一般民事案件。
拒絕扶養的兩種不同法律依據
1️⃣《民法》第1118條:扶養義務發生的條件 實務上認為,第1118條屬於免除扶養義務的請求權之一,若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情形,在被請求履行扶養義務時,可以依該條規定作為「窮困抗辯」。
💡但要等對方提出請求履行扶養義務的時候才可以行使此條加以抗辯。
2️⃣《民法》第1118條之1: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若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有虐待、重大侮辱、家庭暴力或惡意遺棄等行為,扶養義務人可主動向法院聲請裁定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