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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施暴還要扶養?5分鐘看懂「免除扶養義務」的法律依據與真實案例

父母施暴還要扶養?5分鐘看懂「免除扶養義務」的法律依據與真實案例
石宗豪律師2025.11.25更新於 2026.10.19
  • 家事法

摘要

若父母曾施暴、遺棄或對家庭造成重大精神傷害,子女不一定要繼續扶養。依《民法》第1118、1118-1條,若扶養義務人因扶養導致生活無法維持,或受扶養者曾有虐待、重大侮辱、家暴或未盡扶養義務等情形,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法院會依暴力程度、期間、影響綜合判斷是否免除。若您面臨扶養爭議,建議儘早尋求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關於作者

石宗豪律師

主持律師|專長於刑事案件、家事案件及複雜法律糾紛處理,依當事人的需求,規劃完整可落實的法律策略,提供全面且有溫度的法律保障。

在台灣的社會文化中,「養兒防老」的觀念根深蒂固。然而,若父母曾長期對子女施暴、辱罵、甚至遺棄家庭,子女是否仍然必須在父母年老或生病時負擔照顧與費用?

從受害到被迫扶養,親情何以成為枷鎖?

小明與小美結婚後,性情漸趨暴躁,經常對小美及子女施以辱罵,甚至出手相向。孩子們長期活在恐懼與壓力之中,留下深層的心理陰影。 多年後,小明離家並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未曾對家庭盡到扶養義務。小美最終忍無可忍,向法院離婚,並獨自撫養子女。 數十年後,小明因疾病需長期照護,醫院通知子女協助安置。面對這位曾施暴、遺棄家庭的父親,子女選擇依法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拒絕再承擔不公平的責任。

誰對誰有扶養義務?

依據《民法》第1114條,扶養義務存在於以下關係之間:

  • 直系血親(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
  • 夫妻雙方
  • 兄弟姐妹、家長與家屬

➡️ 舉例說明:

  • 小美與小明(配偶間)互負扶養義務。
  • 小明與子女間(直系血親間)亦互負扶養義務。
  • 若兄弟姊妹之間有實際扶養關係,扶養義務的順序以親等近者為優先。

通常依序為: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兄弟姊妹 → 其他家屬。

而受扶養權利者同樣依親等遠近決定順序。(民法第1116條)

✅ 重點整理:

  • 夫妻間互有扶養義務。
  • 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並不因此消失。
  • 若關係過遠(如表親),通常不屬扶養義務範圍,如果有其他金錢糾紛則可能會涉及一般民事案件。

拒絕扶養的兩種不同法律依據

1️⃣《民法》第1118條:扶養義務發生的條件 實務上認為,第1118條屬於免除扶養義務的請求權之一,若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情形,在被請求履行扶養義務時,可以依該條規定作為「窮困抗辯」。

💡但要等對方提出請求履行扶養義務的時候才可以行使此條加以抗辯。

2️⃣《民法》第1118條之1: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若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有虐待、重大侮辱、家庭暴力或惡意遺棄等行為,扶養義務人可主動向法院聲請裁定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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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目錄

  • 誰對誰有扶養義務?
  • 拒絕扶養的兩種不同法律依據
  • 「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如何認定?
  • 法院如何判定要「免除」還是「減輕」扶養義務?
  • 如何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流程簡介
  • 扶養不是單向的義務,而是建立在「情感與責任」上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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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認為,若受扶養者對扶養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但須注意: 目前法院認為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有認為是從裁定確定起免除;但也有認為是可以溯及「自扶養義務人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免除的。

「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如何認定?

法院在審理免除扶養義務案件時,會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的定義:

  1. 家庭暴力:家庭成員間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
  2. 騷擾:任何打擾、辱罵或使人畏懼的行為。
  3. 目睹暴力:看見或聽聞家庭暴力的情形。

因此,不僅肢體攻擊構成暴力,長期辱罵、情緒勒索、摔物發飆等精神暴力,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法院如何判定要「免除」還是「減輕」扶養義務?

  • 施暴行為需達「情節重大」的程度,才可以完全免除扶養義務
    若施暴行為主要為精神虐待或輕微肢體推擠,且未達重傷、性侵或嚴重侮辱程度,法院可能認為情節不足以免除扶養,只能考慮減輕。
  • 法院會綜合考量施暴次數、期間、受害程度與雙方互動歷史。

    長期家暴、遺棄家庭者 → 免除可能性高。
  • 偶發爭執、情緒衝突 → 多半僅減輕扶養義務。

如何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流程簡介

若您符合上述條件,可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及民法第1118、1118條之1條,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流程如下:

  1. 備齊證據資料(如診斷書、報警紀錄、保護令、證人證言等)
  2. 向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
  3. 法院審理並裁定是否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4. 裁定確定後,即不再負該義務

💡 實務建議: 建議委託律師協助整理資料、舉證施暴事實,並於法庭中清楚說明情節重大性,以增加法院採信機會。

扶養不是單向的義務,而是建立在「情感與責任」上的關係🌟

扶養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家庭中有需要的人得以生活,但並不代表施暴者、遺棄者仍可無條件要求被害人扶養。 正如法院在多數裁定中強調,「法律不強人所難」——當扶養義務已違背基本人倫與正義,依法聲請免除,是保護自己,也是恢復家庭秩序的重要途徑。

若您或親友正面臨家暴、扶養權相關,歡迎聯絡【証信法律事務所】,由我們專業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最完善的協助,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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