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安法怎麼來?為什麼2025年會把「霸凌」寫進法律
《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前身,是民國63年(1974年)制定的《勞工安全衛生法》,當時立法重點放在工廠、工地等高風險作業環境,核心目的在於預防職業災害、降低工安事故。隨著產業結構改變,單靠防護設備已不足以回應勞動風險,立法院於民國102年(2013年)將該法全文修正並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正式將保障對象擴及所有工作者,並逐步納入過勞、心理壓力等「身心健康」概念。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條規定,本法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這裡的「健康」,不再只是身體上的傷害,也包含長期壓力、精神傷害與心理安全。而真正的關鍵轉折,出現在2025年12月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修正案。這次修法首度在法律層級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不再只停留在行政指引或企業自律,而是明確規定:
- 什麼行為叫做「職場霸凌」?
- 雇主一旦知悉,必須立刻處理
- 公司要建立申訴、調查與防治制度
- 連「最高負責人涉案」都有外部申訴出口
這代表職場霸凌,正式從「管理問題」升級為「法律責任」。
二、新法怎麼定義職場霸凌?條文直接告訴你
依2025年修正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1條規定:
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或於情節重大時單次,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者,即屬職場霸凌。
🔎從條文可以整理出幾個重點:
- 不只限於主管對部屬,同事之間也可能成立
- 不一定要長期反覆,一次情節重大的行為也可能成立
- 判斷關鍵在於「是否逾越合理工作範圍」與「是否造成身心傷害」
三、什麼情況會構成職場霸凌?律師拆解法律要件給你看
1️⃣ 行為人與被害人關係
- 被害人:依法必須是「勞工」
- 行為人:事業單位人員,包括雇主、主管、同事或實際掌握權勢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