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的遺產稅制度中,過去長期存在一個讓許多繼承人感到不合理的情況:
部分親屬在被繼承人過世前受贈大筆財產,甚至事後拋棄繼承,但相關稅負卻仍可能由實際分配到剩餘遺產的繼承人全數承擔。也就是說,實際取得遺產比例較少的繼承人,反而必須負擔包含「擬制遺產」在內的全部遺產稅,形成稅負與實際受益不相符的結果。
對此,憲法法庭於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中明確指出,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擬制遺產的課稅設計,已與人民的財產權保障及量能課稅原則產生衝突;財政部亦隨即預告修正草案,從「誰應負擔稅負」以及「制度角色分工」兩個層面,同步調整實務運作方式。
以下,本文將用一次就看懂的方式,整理本次修法的兩大關鍵變革,以及對繼承實務的重要影響。
一、什麼是「擬制遺產」?為什麼會產生爭議?
所謂「擬制遺產」,是指:
被繼承人在死亡前 2 年內,將財產贈與特定親屬(例如配偶、子女、兄弟姊妹),法律上仍會將該筆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爭議的核心,不在於「要不要併入遺產總額」計算,而在於:稅款最終應由誰負擔,才能與實際取得財產利益相符。
⚠️ 現行制度下最容易出現的問題情境
🔸拿到財產並拋棄繼承的人: → 生前已取得財產的受贈人,於被繼承人身故後拋棄繼承,未必需要繳納對應的遺產稅
🔸實際分配到剩餘遺產的繼承人: → 需共同負擔包含擬制遺產在內的全部稅額
在部分案例中,實際分配到的遺產金額可能本來就不多,甚至不足以繳納整筆遺產稅,導致繼承人必須另外籌措資金或處分繼承財產,才能完成繳稅義務。
二、修法重點一:稅人合一 → 由「受贈人」負擔對應稅額
🔴 現行制度痛點
- 只要涉及擬制遺產
- 稅單一律開給「全體繼承人」
- 不管財產實際是由誰取得
🟢 修法草案亮點(修正草案第 6 條)→ 修法草案核心原則明確:誰實際受贈財產,誰就是該部分的納稅義務人
🔹精準課稅
- 稅捐機關將依擬制遺產所占比例
- 直接向「受贈人」課徵其對應稅額
🔹對象明確
納入範圍包含:
- 被繼承人之配偶
- 各順位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
🔹 責任有限 → 受贈人僅以「其受贈財產價值」為限,負繳納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