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疑似醫美手術過程的外流影片引發社會譁然。畫面中,疑似並非醫師身分的人員實際進行抽脂等侵入性操作,而名義上的醫師僅在場或事後掛名。主管機關表示,若確認非具醫師資格者實際施作醫療行為,將涉及密醫行為,不僅違反醫療專業規範,也可能構成刑事責任。這起事件不只是單一診所的爭議,而是再度凸顯一個關鍵問題:醫療行為究竟應由誰來做?法律又是如何規範?
本文將從實務與法制角度,用最清楚的方式,帶大家一次看懂:
- 什麼樣的人才具有「醫師資格」?
- 哪些行為一定要由醫師親自執行
- 醫療紀錄的法定記載義務
- 什麼是密醫?會負什麼法律責任?
- 現行制度又存在哪些漏洞與風險
一、醫師資格與行醫法律依據
1. 哪條法規訂定「醫師資格」?
依據《醫師法》規定: 醫師必須通過國家考試並取得醫師證書,完成執業登記後,方得執行醫療行為。 📍《醫師法》第1條、第8條——條文明定醫師資格來源與行醫資格。
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管理,是法律要求醫師資格的核心目的。
2. 上段提到的內容依據是什麼?
- 《醫師法》全章制度規範醫師資格來源與醫療行為範圍。
- 醫療法配合規範醫療機構與專業執行者資格。
- 法院與主管機關實務判斷亦以上述法規做為醫療行為是否合法的審查依據。
- 實務上常見誤區:「有醫學系學歷」≠「有醫師資格」;「有醫師證書」也≠「可以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執業」,仍受執業登記與醫療機構管理規範拘束。
本件新聞焦點在「抽脂」這類侵入性處置。即便不談醫學風險,單就法律結構而言,醫療法本身就把醫療機構定位為『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醫療法第 2 條),並明文禁止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去做「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的業務(醫療法第 57 條第 2 項)。
二、醫療紀錄義務與不符情形的法律責任
1. 法定「醫療紀錄義務」依據:
- 醫療行為者須對患者病情、診療過程、治療決策與用藥情形,完整如實記載病歷。
- 必須由執行者親自記載並簽名/蓋章、加註日期;若有增刪,增刪處也要簽章並註明日期,且不得塗毀(醫療法第 68 條)。
- 保存年限:病歷至少保存 7 年;未成年者至少保存至成年後 7 年;人體試驗病歷永久保存(醫療法第 70 條)。
🔎 新聞所指「病歷與實際手術過程不符」「補寫或變造」的風險,正是醫療法第 68 條要防堵的核心。
2. 病歷不符實施的行政/刑事/民事責任
以下責任均可能因病歷不真實或施作與紀錄不一致而生:
- 行政責任(醫療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