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最白話的方式,看懂「修法草案」想改什麼、但現在還沒改什麼
在修法之前,台灣的同性伴侶不是不能成家,也不是不能生養孩子,而是「進不了人工生殖的制度大門」。即使婚姻合法,想透過醫療方式生下孩子,往往只能遠赴國外完成療程,再回台灣一一補齊法律身分。而目前行政院所提出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正是試圖改變這樣的制度斷層。但必須特別強調的是,這仍是一項「修法草案」,尚待立法院審議通過,在正式完成立法前,現行法律規定仍然適用。
一、制度的起點與轉折:一部寫在 2007 年的法律,正在等待被更新
《人工生殖法》最初制定於 民國 96 年(2007 年),立法背景係因應醫療科技進步,協助不孕的異性婚姻夫妻透過人工方式生育子女。
因此,整部法律在設計上,皆以「夫、妻」為中心,包括:
- 受術資格
- 名詞定義(如「受術夫妻」)
- 人工生殖的適用對象
隨著 民國108年 (2019 年)同性婚姻合法化、多元家庭實際生養子女,人工生殖制度與現實家庭樣貌之間的落差逐漸擴大。
正因如此,行政院於近年提出《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試圖調整既有制度,使其能回應現今家庭結構;但在草案正式完成立法前,仍須回到現行法框架理解現行法律效果。
二、修法前的實務困境:在草案通過前,制度限制仍然存在
在修法草案尚未通過前,同性伴侶即使婚姻合法、關係穩定,仍難以在台灣合法接受人工生殖療程,這正是目前實務上仍持續存在的現象。
(一)不是選擇,而是生理事實:女性同性伴侶無法自然受孕
女性同性伴侶因生理構造上無精子來源,即使雙方皆有生育意願,也無法透過自然方式受孕,必須仰賴醫療協助。
《人工生殖法》第2條第1款現行條文規定:
「非以性交之人工方式,協助受術夫妻之一方或雙方,生育其子女之技術。」
常見療程包括:
- IUI(子宮內人工授精)
- IVF(試管嬰兒)
☑️現行法律「沒有禁止」的是什麼?
- 同性伴侶懷孕、生子
- 自然受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