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句「我愛妳」,換來一場刑事訴訟
高一女生小柔透過 Dcard 認識了年約20歲的男網友阿祐,對方每天噓寒問暖、分享心情,讓她感受到從未有過的「戀愛溫度」。兩人交往約一個月後,小柔瞞著父母與對方在旅館見面,並發生性行為。
原以為是戀情的開始,沒想到事後情緒反覆、小柔成績下滑,家長發現異狀後報警。經查,小柔僅滿16歲,雙方第一次見面便發生性行為,全案由檢警依《刑法》第227條「與未滿18歲之人性交罪」進行調查。
阿祐雖強調「小柔看起來就像大學生」,但警方仍依法偵辦,全案進入司法程序。
⚖️ 與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構成性侵害嗎?
在台灣法律體系下,對於「未成年人」的性行為保護十分嚴格。即便雙方看似你情我願,只要年齡未符合法定標準,成年一方即可能觸法。
🔹 《刑法》第227條:與未滿十八歲之人性交罪
「對未滿十八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即便是雙方同意,只要對方未滿18歲,便構成犯罪。
- 若對方未滿16歲,刑責不變,法院審理時通常視為更需保護之年齡層。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若伴隨下列情況,即構成更嚴重罪責:
- 使用暴力、脅迫或藉機會行為人無法抗拒時性交;
- 刑度為7年以上徒刑,甚至得判無期徒刑。
若在過程中有拍攝、散布、傳送裸照、性影像,還會構成以下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