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是醫療糾紛中最關鍵的證據之一。 依《醫療法》,醫療機構有保存病歷的義務,患者也有申請閱覽、複製的權利。
👉若醫師拒絕提供,可能涉及行政責任,甚至影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一、醫師是否有保存病歷的法律義務?
在醫療行為中,「病歷」並非單純的內部紀錄,而是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的文件。
(一)法律規定必須保存
依《醫療法》第70條規定,醫療機構對於診療過程,應製作並保存病歷資料。
- 一般病歷→至少保存7年
- 未成年病歷→保存至成年後再加7年
- 人體試驗病歷→應永久保存
(二)病歷的法律意義
病歷不只是醫療紀錄,而具有三個重要功能:
- 還原診療過程
- 判斷醫療行為是否適當
- 作為訴訟關鍵證據
👉發生醫療糾紛時,病歷往往比當事人陳述更具有證據價值,法院通常會優先參考其記載內容。
(三)若未妥善保存,會有什麼問題?
若醫療機構未保存或遺失病歷,可能導致:
- 無法證明醫療處置過程
- 增加醫療過失認定風險
- 面臨主管機關裁罰
二、患者是否有權申請病歷?
有,而且是法律保障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