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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關鍵證據】醫師不給病歷怎麼辦?5大重點一次看懂

醫療糾紛中,病歷是判斷醫療過失、告知義務與舉證責任的重要證據。若醫師不給病歷、病歷缺漏或疑似竄改,患者可依法申請病歷複製本,並評估行政責任、刑事偽造文書及民事賠償問題。
石宗豪律師2026.06.22更新於 2026.10.19
  • 民法

病歷是醫療糾紛中最關鍵的證據之一。 依《醫療法》,醫療機構有保存病歷的義務,患者也有申請閱覽、複製的權利。

👉若醫師拒絕提供,可能涉及行政責任,甚至影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一、醫師是否有保存病歷的法律義務?

在醫療行為中,「病歷」並非單純的內部紀錄,而是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的文件。

(一)法律規定必須保存

依《醫療法》第70條規定,醫療機構對於診療過程,應製作並保存病歷資料。

  • 一般病歷→至少保存7年
  • 未成年病歷→保存至成年後再加7年
  • 人體試驗病歷→應永久保存

(二)病歷的法律意義

病歷不只是醫療紀錄,而具有三個重要功能:

  • 還原診療過程
  • 判斷醫療行為是否適當
  • 作為訴訟關鍵證據

👉發生醫療糾紛時,病歷往往比當事人陳述更具有證據價值,法院通常會優先參考其記載內容。

(三)若未妥善保存,會有什麼問題?

若醫療機構未保存或遺失病歷,可能導致:

  • 無法證明醫療處置過程
  • 增加醫療過失認定風險
  • 面臨主管機關裁罰

二、患者是否有權申請病歷?

有,而且是法律保障的權利。

(一)誰可以申請?

依照《醫療法》第71條,病人得向醫療機構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近期衛福部也在推行電子病歷之發給,民眾也可憑自然人憑證、TW FidO或身分證字號+健保卡 線上申辦。

(二)可以申請哪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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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目錄

  • 一、醫師是否有保存病歷的法律義務?
  • (一)法律規定必須保存
  • (二)病歷的法律意義
  • (三)若未妥善保存,會有什麼問題?
  • 二、患者是否有權申請病歷?
  • (一)誰可以申請?
  • (二)可以申請哪些資料?
  • (三)醫院可以拒絕嗎?
  • 三、醫療糾紛中,醫師不提供病歷會怎樣?
  • (一)行政責任
  • (二)刑事責任
  • (三)民事賠償責任
  • 四、病歷有問題,會改變舉證責任嗎?
  • 為什麼醫療訴訟會出現舉證困難?
  • 實務上怎麼平衡運作?
  • 不同強度的舉證責任調整
  • 五、患者申請病歷的實務流程
  • QA 常見問題整理
  •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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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醫療糾紛中,病歷是判斷醫療過失、告知義務與舉證責任的重要證據。若醫師不給病歷、病歷缺漏或疑似竄改,患者可依法申請病歷複製本,並評估行政責任、刑事偽造文書及民事賠償問題。

    關於作者

    石宗豪律師

    主持律師|專長於刑事案件、家事案件及複雜法律糾紛處理,依當事人的需求,規劃完整可落實的法律策略,提供全面且有溫度的法律保障。

    病歷不只是單一文件,而是一整套完整的醫療紀錄。 其用途除了讓患者了解自身病情與治療經過外,在發生醫療糾紛時,更是判斷醫療行為是否適當的重要依據。

    以下解析病歷之完整內容

    什麼是「完整病歷」?

    所謂完整病歷,是指患者自第一次就診至最後一次就醫的全部紀錄,內容由醫療團隊共同完成,包括醫師、護理師、醫檢師等,並由相關醫事人員簽章確認。

    重點:

    • 不分健保或自費
    • 都屬於同一套病歷系統
    • 原則上可申請「全部內容」

    完整病歷通常包含哪些資料?

    申請病歷時,建議一次申請完整資料,常見內容如下:

    1. 醫師紀錄

      門診就診紀錄
    2. 住院病程紀錄(Progress Note)
    3. 會診紀錄

    護理與照護紀錄 *很多醫療爭議細節,常出現在這裡

    護理紀錄

    各類照護紀錄

    用藥與治療紀錄

    用藥紀錄

    注射或處置紀錄

    檢查與檢驗資料

    血液檢查

    病理報告

    各類檢驗結果

    影像資料 *通常會提供光碟或影像檔

    X光

    電腦斷層(CT)

    磁振造影(MRI)

    超音波、內視鏡

    其他醫事人員紀錄

    營養師

    社工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同意書與文件 *這部分常涉及「告知義務」的重要證據

    手術同意書

    麻醉同意書

    自費同意書

    各類切結書

    (三)醫院可以拒絕嗎?

    原則上不得無故拒絕,但在少數情況下,例如涉及第三人隱私,可能會有一定限制。

    三、醫療糾紛中,醫師不提供病歷會怎樣?

    首先,依照《醫師法》第12條,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簡言之,所以醫生有製作病歷之義務,這是實務上非常關鍵的一點。

    以下探討違反這個義務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1.拒絕提供病歷

    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21條**
    主管機關於進行醫療爭議調解時,得要求醫事機構限期提供病歷、診療紀錄及相關資料。

    此為法律上之強制配合義務,醫事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亦不得提出虛偽資料。一旦違反,依**同法第38條**規定,將面臨新臺幣5~25萬元之罰鍰。

    2.造假病歷

    (1)醫療機構的責任

    依照**《醫療法》第108條第2款**
    醫療機構若「明知與事實不符」仍記載病歷,處新臺幣5~50萬元之罰鍰,違反情節嚴重者,更可能遭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2)醫師個人的責任

    此外,依《醫師法》第28條之4第5款規定 醫師若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併處:

    • 限制執業範圍
    • 停業處分(1個月至1年)
    • 廢止執業執照
    • 情節重大者,甚至可能廢止醫師證書

    👉 病歷一旦造假,責任是「機構+醫師」雙重承擔

    3.未依法定程序修改病歷

    依照**醫療法第68條第2項**
    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日;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

    若未依此方式修改,則依照**同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會受到衛生主管機關1~5萬元之罰鍰。

    (二)刑事責任

    在病歷涉及不實記載或竄改的情況下,除了行政責任外,亦可能進一步涉及刑事責任,且責任程度相當嚴重。

    1.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重點:病歷原則上屬於「私文書」(由非公務員所製作),因此若涉及不法製作或竄改,即可能成立本罪。

    什麼是「偽造」? 無製作權的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 例如:

    • 非醫師人員虛構病歷
    • 冒用醫師名義填寫診療紀錄

    什麼是「變造」? 無修改權的人,竄改既有文書內容 例如:

    • 非看診醫師擅自更改病歷內容
    • 將他人醫師紀錄改為自己名義

    「足以生損害」怎麼認定? 不需要真的造成損害,只要有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即可成立 例如:

    • 病歷被竄改,導致後續醫師誤判病情
    • 患者無法取得正確醫療資訊
    • 影響醫療決策或訴訟判斷

    2.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法律重點:本罪適用於「本來就有製作權的人」,但故意寫不實內容。

    在醫療情境中醫師本來就有製作病歷的權限 但如果:

    • 故意隱匿醫療疏失
    • 將錯誤紀錄改寫為正常
    • 填寫與實際醫療行為不符的內容

    即可能構成本罪

    3.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重點:若醫師具有公務員身分(如任職於公立醫院),則病歷可能被認定為「公文書」,適用更重之刑責。 身分不同,責任會更重

    📊病歷不實記載的刑事責任比較

    類型適用條文行為特徵常見情境
    偽造/變造私文書刑法第210條無製作或修改權,卻製作或竄改文書非醫師冒用名義寫病歷、他人擅自修改病歷
    業務上登載不實刑法第215條有權製作,但故意寫不實內容醫師為掩蓋疏失,記載與事實不符內容
    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於職務上製作文書並記載不實公立醫院醫師竄改病歷

    一個案例看懂三種責任差異

    某醫療案件中,醫師為掩蓋醫療疏失,事後修改病歷內容,使紀錄看起來符合醫療常規。 依不同情況,可能成立不同罪責:

    • 若是「有權製作病歷的醫師」自行竄改
      屬於 業務上登載不實(刑法第215條)
    • 若行為人為「具公務員身份之醫師,於相關職務偽造病歷」
      可能升級為 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213條)
    • 若是「無權之人」冒用醫師名義製作或修改病歷
      則可能成立 偽造或變造私文書(刑法第210條)

    關鍵差別在於:有沒有權限+身分是誰

    (三)民事賠償責任

    病歷竄改本身,雖非民法上獨立的損害賠償類型,但若該行為侵害患者權益並造成損害,仍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而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實務上,亦常見透過刑事程序(如偽造文書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併請求損害賠償。

    1. 財產上損害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因病歷被竄改,導致患者發生具體經濟損失,例如:

    • 錯誤醫療決策產生額外治療費用
    • 延誤治療導致損害擴大
    • 喪失工作能力或收入

    即可能構成財產上損害

    2.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得請求相當金額之賠償。」

    若病歷竄改進一步侵害患者之人格法益,例如:

    • 健康權
    • 名譽或醫療信賴關係
    • 隱私權

    且情節重大者,即使沒有實際財產損失,仍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病歷竄改 ≠ 一定有賠償責任,但只要造成損害或侵害權利,就會轉化為侵權行為責任

    四、病歷有問題,會改變舉證責任嗎?

    ⚖️病歷缺失,可能改變整個訴訟的勝負

    在一般民事訴訟中,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主張權利的一方(通常是病人)要負舉證責任。在醫療糾紛中,病歷不只是紀錄,而是整個案件的核心證據。 一旦出現:

    • 記載不完整
    • 重要資料缺漏
    • 無法還原醫療過程

    就不只是「寫不好」的問題,而是可能直接影響法院判斷誰對誰錯 然而,醫療訴訟與一般侵權案件不同,其本質上即存在明顯的不對等:病人往往處於資訊與證據的弱勢地位。

    為什麼醫療訴訟會出現舉證困難?

    學說整理出三個核心原因:

    1. 事實上不知道
      病人可能在麻醉、昏迷,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2. 專業上不知道
      即使知道經過,也無法判斷醫療行為是否有錯
    3. 證據集中在醫院
      病歷、紀錄、儀器數據全部掌握在醫療機構手中

    也因此,法院會透過制度「調整舉證責任」,以避免對病人過度不利。

    實務上怎麼平衡運作?

    將複雜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條文簡化而言,可以把法院的思考想成「三步驟」:

    醫療訴訟中「調整舉證責任」實務流程

    1. Step 1 病人先主張(起訴的初始義務) 不能只說「我覺得醫院有問題」,必須具體提出醫師有「故意或過失」、產生了「損害」,以及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此原則之目的在確保醫師專業活動自由,避免防禦性醫療。 原則上舉證責任還是在病人
    2. Step 2 醫院拿病歷出來說明(證據偏在與協力義務) 醫療行為具有專業性與不對等性,病歷由醫療機構掌握,屬於「證據偏在」的狀況。因此法律規定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這不僅是為了後續治療,也是醫療責任的重要憑據。 訴訟進行中,醫療機構會需要提出: -病歷 -護理紀錄 -監測數據 用來證明其醫療行為符合當時臨床醫療的「醫療水準」
    3. Step 3 如果病歷出問題,舉證責任的調整強度 如果病歷出現以下問題: -關鍵資料缺漏 -應記載未記載 -無法還原醫療過程 法院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顯失公平」原則,進行不同強度的舉證責任調整

    不同強度的舉證責任調整

    1. 降低病人的舉證難度(證明度降低)

    不要求證明到非常確定,只要達到「合理可能」的心證程度,法院就會對病方做較有利的推定。

    2. 對醫師做不利推定(事實推定)

    如果醫師違反病歷記載義務(應記載未記載),法院得適用或類推適用「證明妨礙」之規定。

    例如:沒寫監測紀錄法院可能認為「當時沒有做」

    👉 誰沒有把證據保存好,誰就更可能在訴訟中承擔不利結果!

     3. 可能進入「舉證責任轉換」(少見但最重)

    只有在:

    • 病歷重大瑕疵(指醫師行為客觀上顯然違背明確且有效的醫學認識與經驗)
    • 醫療過程無法重建
    • 已影響因果關係判斷

    才可能發生,轉由醫師負責證明「醫療過失與損害之間無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轉換。

    總結來說

    • 正常情況:
      病人需要自行證明醫師存在過失,並且該過失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 如果病歷出現問題:
      例如缺漏、記載不全、異常塗改等

      病人較容易達到舉證門檻
    • 法院可能會對部分事實採取有利於病人的推定
    • 在情節重大時,甚至可能轉由醫師負擔舉證責任

    換句話說:病歷一旦出問題,影響的不是「有沒有責任」, 而是整個案件「誰比較容易輸」。

    如果你遇到這些情況:
    ** ✔ 病歷內容看不懂
     ✔ 發現病歷有缺漏或異常記載
     ✔ 懷疑醫療過程有問題,但不知道怎麼判斷
    這些往往都是醫療糾紛中
    最關鍵的判斷點,**若不確定自己的狀況,建議先由專業律師協助判斷,避免走錯方向。

    五、患者申請病歷的實務流程

    (一)申請方式

    可向醫療機構:

    • 現場申請
    • 書面申請
    • 部分醫院可線上申請

    (二)需準備文件

    通常包括:

    • 身分證明文件
    • 印章(部分機構需要)
    • 委託書(如由他人申請)

    (三)是否需要費用?

    通常需支付:

    • 影印費
    • 光碟費(影像資料)

    (四)申請時間

    多數醫療機構會在數日內提供

    QA 常見問題整理

    Q1:醫院可以拒絕提供完整病歷嗎?▼

    原則上不可以。 依《醫療法》第71條,病人有權申請病歷複製本,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僅在涉及第三人隱私或法律限制時,才可能部分遮蔽或限制提供。 若醫院無正當理由拒絕,可能涉及行政責任,甚至影響後續訴訟評價。

    Q2:病歷有塗改或補寫,就一定是違法嗎?▼

    不一定。 依《醫療法》第68條第2項,病歷是可以修正的,但必須符合: ✔ 註明修改時間 ✔ 於修改處簽名或蓋章 ✔ 不得塗毀原內容 若未依規定修改,才可能違法;若是「事後補寫且無法說明原因」,則風險會大幅提高。

    Q3:醫療糾紛中,一定要先申請病歷嗎?▼

    幾乎是必要步驟。 因為: -病歷是判斷醫療行為是否適當的核心證據 -也是律師評估案件能否成立的基礎 📌實務建議: 越早申請越好,避免資料遺失、記載不完整或內容爭議擴大

    Q4:如果看不懂病歷內容,該怎麼辦?▼

    這是非常常見的情況。病歷涉及大量專業術語與縮寫,一般人很難自行判讀。 建議可以:  ✔ 諮詢專業醫師(醫療判讀)  ✔ 由律師協助分析法律責任與證據結構 在醫療訴訟上重點不是「看懂文字」,而是「這份病歷在法律上代表什麼」。

    結語

    病歷不只是醫療紀錄,而是直接影響勝敗的關鍵證據。無論是醫療機構或患者,都應理解其法律意義與重要性。當醫療爭議發生時,及早取得並妥善保存病歷資料,往往是釐清責任與保障權益的第一步。

    若您對病歷內容有疑問,或懷疑醫療過程存在問題,建議及早由專業律師協助評估,避免在關鍵證據上做出錯誤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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