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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職災雇主責任5大重點!律師解釋法律義務與賠償!

員工職災雇主責任5大重點!律師解釋法律義務與賠償!
石宗豪律師2025.09.03更新於 2026.10.19
  • 本月精選
  • 民法
  • 勞動相關

摘要

職業災害一旦發生,影響的不僅是勞工健康,還可能讓家庭陷入經濟困境。對雇主而言,更須依法承擔重大責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即使無過失,仍須補償醫療費、工資、失能補償與死亡補償。《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則提供勞工醫療、傷病、失能及死亡給付。若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還可能依《民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實務案例顯示,工地分包商若發生職災,總包商與承攬人亦須負連帶補償責任。本文完整整理法律規範、失能分級標準與實務案例,協助勞工維護權益,並提醒雇主建立完善安全制度,降低法律風險。

關於作者

石宗豪律師

主持律師|專長於刑事案件、家事案件及複雜法律糾紛處理,依當事人的需求,規劃完整可落實的法律策略,提供全面且有溫度的法律保障。

前言|職災不只傷身也傷家庭,更攸關雇主的法律負擔

職業災害往往帶來勞工本身的身體傷害與經濟壓力,更可能造成家庭陷入困境,尤其當主要收入者面臨失能或死亡時。對雇主而言,不但要依法處理勞保給付,還得肩負補償責任,甚至承擔民事與刑事責任。因此,本文將透過法律條文與實務案例,從職災定義、即時處理到雇主補償責任做全面解析,並介紹真實案例助您掌握法律重點。

實務案例|分包焊接工因安全疏失墜落受傷,雇主連帶責任認定

  • 案情重點:某鋼構工程分包中,分包商未對作業區設置防護欄、警告標示,也未要求工人佩戴安全帽、安全帶等裝備,造成工人從高處墜落、造成多處骨折、聲帶麻痺等重傷。
  • 判決結果:法院認定原事業單位(總包商)與分包商因未設置安全防護措施,致職災發生,需依《勞動基準法》第62條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條負連帶補償責任,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為勞工給付醫療、工資與失能補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訴字第9號)

這個案例凸顯了三個重點:

1.法院對安全措施未落實者,可能判決連帶責任。

2.即使是分包工人,原事業單位仍可能因安全疏失需負責。

3.職災補償非僅勞保給付,實務上雇主也需依規進行無過失補償。

一、什麼算職業災害?定義一次看懂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

「職業災害,係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化學品、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再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而發生醫療、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於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第一項職業傷病之職業傷害類型、職業病種類、審查認定基準、類型化調查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3項授權訂定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致傷病、失能或死亡者,視為職業災害。」

👉 包含:工作事故、職業病、通勤災害。

二、職災發生後,第一時間怎麼做?

👉 勞工:立即就醫、保存診斷書與證據,通知雇主。

👉 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重大職災須於 8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 建議:勞工同步蒐集現場照片、證人證言,以便後續申請勞保給付。

三、雇主一定要賠?無過失也要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59條重點:

  1. 醫療費:雇主應補償必要醫療費用。
  2. 工資補償:治療期間,雇主應照原工資數額補償。
  3. 失能補償:治療後仍遺存障害,依平均工資與失能程度一次給付。
  4. 死亡補償與喪葬費:死亡時,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5個月。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12條:醫療給付
  • 第15條:傷病給付(工資補償)
  • 第14條 + 《失能給付標準》:失能給付(1~15級,45~1,800日薪資)
  • 第16條:死亡給付與喪葬津貼

👉 即使雇主沒有過失,也要補償,這就是「無過失責任主義」。

失能等級1~15級完整表格

等級給付日數約折算月數常見情形(舉例)
第1級1,800日約60月雙眼失明、四肢完全癱瘓
第2級1,500日約50月雙上肢失去機能
第3級1,200日約40月雙下肢失去機能
第4級1,080日約36月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視力0.1以下
第5級960日約32月一眼失明
第6級840日約28月一上肢完全喪失機能
第7級720日約24月一下肢完全喪失機能
第8級600日約20月聽力完全喪失
第9級480日約16月一手四指缺失
第10級330日約11月一手大拇指缺失
第11級270日約9月一手食指缺失
第12級210日約7月一手中指缺失
第13級150日約5月一手無名指缺失
第14級90日約3月一手小指缺失
第15級45日約1.5月一手小指末節缺失

📌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4條規定。雇主給付失能補償時,準用此標準。

四、工地外包也跑不掉!承攬連帶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第62條: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對於補償均負連帶責任。」

👉 意思是,即使勞工受僱於分包商,仍可向總包商或原事業單位請求補償。

結語|立即行動,才能有效止損

👉 勞工:發生職災應立即就醫、保存相關證據,並向勞保局申請給付,確保權益不受影響。

👉 雇主:即使沒有過失,也須依法補償;若疏於安全管理,更可能面臨額外的賠償責任。

👉 承攬業者:不得以層層外包推卸責任,法律明定仍需負連帶補償義務。

⚖️ 証信法律事務所提醒您:職災處理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與《民法》,法規複雜、責任重大。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才能妥善維護權益並降低爭議風險。

若您或親友正面臨職災爭議,歡迎聯絡【証信法律事務所】,我們的專業律師團隊將以豐富經驗與專業知識,為您提供最周全的法律協助,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佳保障。

如果你對民法、勞動法相關文章有興趣,歡迎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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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目錄

  • 一、什麼算職業災害?定義一次看懂
  • 三、雇主一定要賠?無過失也要補償
  • 四、工地外包也跑不掉!承攬連帶責任
  • 結語|立即行動,才能有效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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