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帳戶為何越來越常見?制度目的與重要性。
近年台灣詐欺、洗錢案件數量屢創新高,刑事警察局統計,詐欺案每年受理數動輒數萬件,詐騙集團更善於利用一般民眾的銀行帳戶轉移贓款。常見情形包括:
- 受騙後將帳戶、提款卡交給對方(如貸款詐騙、假求職)
- 帳戶收取不明款項卻未通報
- 出租、借用帳戶賺取「快錢」
- 在社群或「偏門工作」群組提供帳號
為阻斷犯罪金流、保障被害人資產安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建立「警示帳戶」制度。當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案件時,可先將涉案帳戶列為警示帳戶,暫停交易功能,避免資金繼續流入或被轉移。
一、什麼是警示帳戶與衍生管制帳戶?
警示帳戶 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係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衍生管制帳戶 同條規定:「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包括依第13條第2項第5款但書規定所開立之存款帳戶。」 也就是說,若甲先生在A銀行帳戶因涉案列為警示帳戶,那麼他在B銀行的帳戶,即使與案件無直接關係,也可能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限制電子交易(ATM提款、網銀轉帳、行動支付等),但臨櫃存提通常不受影響。
二、被列為警示帳戶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即使帳戶所有人並未親手詐騙,若帳戶被用作收受或轉移不法款項,仍可能觸犯以下法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洗錢罪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或以電腦、網際網路等科技方式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不同案件結果下的解除方式
1. 檢察官 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