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開頭 |「不回簡訊、不讀 LINE,就能躲過兵役?」— 役男忽視徵集令的法律後果
花蓮一名顏姓役齡男子,於 2023 年收到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依法應於指定日期前往報到服役。徵集令除以正式公文寄送外,鄉公所承辦人員亦多次透過簡訊及 LINE 等通訊方式提醒,告知報到時間與地點。然而,顏男對所有通知均置之不理,既未回覆訊息,也未依規定前往報到。後續公所人員再次透過通訊軟體聯繫,要求其於指定期限內入營接受教召,顏男仍以各種理由拖延,最終無故逾越入營期限超過5 日,遭地方法院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5 款之妨害徵集罪,判處顏男有期徒刑3 個月,得易科罰金,本案仍得上訴。 從實務上來看,許多役齡男子並非完全不知道自己收到徵集令,而是誤以為「不回應通知」、「拖過期限」、「等年齡到了自然沒事」,就能規避服役義務。然而,法院實務早已明確指出,兵役徵集並非單純的行政流程,而是具有刑事責任後果的法定義務。
一、兵役義務的法律基礎
中華民國兵役制度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20條及《兵役法》設計,規定役齡男子須接受徵兵、召集或正式徵集程序,分別包括:
- 義務兵役(如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等)
- 志願役與替代役(合法途徑調整體位或服役方式)
- 合法緩徵、免役程序
若未依合法程序服役,即可能觸犯法律。
二、什麼情況會構成「妨害兵役」?
許多人對「逃兵」的想像,仍停留在「躲起來不當兵」,但在法律上,構成妨害兵役的行為,範圍其實遠比想像中廣泛。
📌 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若行為符合要件者即可能成立犯罪 :
① 收到通知卻故意不去辦理兵籍或申報
- 已達徵兵年齡,卻故意不向戶政或役政機關申報
- 故意填寫錯誤資料(例如假住址、假身分狀況)
▶️若經認定,該行為即屬**「隱匿不報」或「為不實申報」**之情形。
② 故意不配合兵籍調查
- 收到兵籍調查通知卻完全不理會
- 明知要填寫兵籍資料,卻無故拒絕辦理
▶️如無正當理由而未依規定辦理,即可能構成違法。
③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參加徵兵檢查
- 收到體檢通知卻故意不去
- 收到抽籤通知卻不出席
- 收到入營通知卻未依時間報到
▶️「無故不到」本身即可能構成違法,不是一定要逃亡才算。
④ 故意傷害自己或用其他方式改變體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