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家庭結構多元,有些子女從未接受父母照顧,甚至遭受暴力與遺棄,成年後卻被迫支付扶養費。此時,法律是否允許拒養?根據《民法》第1118條之1,子女有權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但應如何操作、法院如何審查?本文以兩則實際判決為例,完整剖析法律依據與成功關鍵。
一、真實案例:子女怒拒扶養,法院挺了!
案例一|從小被丟包,法院免扶養
子女自幼被棄,法院裁免扶養費。楊小姐出生後即被母親遺棄,由外祖母扶養長大。多年後,母親因腦中風住院,社會局通知她必須支付扶養費。楊小姐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法院依《民法》第1118條之1認定母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裁定免除其扶養責任。
✅ 重點:法院認定母親長期未盡責,法院認為構成情節重大,依法准許免除扶養責任。
案例二|未養成年的養母,成年卻來索錢
成年後忽遭養母索費,法院裁減。A先生童年由父親一人撫養,養母從未探視或支付扶養費。A成年後被其養母要求每月扶養兩萬元,其透過律師提出聲請免除,法院認定養母「自始未盡扶養義務」,遂裁定免除。
✅ 重點:法院支持「沒養過就不能強逼別人養」,依法A先生免除扶養責任成立。
二、法條依據與闡述?
法條依據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若父母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得裁定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適用前提
-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責任。
- 情節重大(例如完全未參與撫養、遺棄、無探視等)。
- 子女可依法向法院聲請免責。
三、法院審查焦點與舉證方向
- 是否有實質扶養關係(例如無共同生活、無經濟支持)
- 是否曾遭遺棄、虐待(如保護令、報案紀錄、社會局資料)
- 是否屬於「情節重大」程度(造成長期創傷、重大影響)
四、實務操作流程與時間成本
提起聲請 → 法院開庭調查 → 審酌證據 → 裁定結果。
處理時間:約3至6個月。
五、實際案件解析: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55號: 四名子女自幼遭母親遺棄、由社福機構安置扶養,成年後聲請免除對生母的扶養義務,法院認定母親長期未盡撫育責任,情節重大,裁定准予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