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玲(化名)曾經對婚姻充滿期待,以為兩人能夠相互扶持,共度人生。但現實卻讓她心灰意冷。結婚後,丈夫阿文(化名)漸漸不再關心家庭,對家事不聞不問,甚至連基本的生活開銷也不願負擔。小玲獨自撐起整個家,負責房租、水電、食物、孩子的學費,阿文卻無動於衷,每天只顧著玩手機、打遊戲,對她的抱怨與請求充耳不聞。
後來,阿文乾脆離家出走,從此杳無音訊,完全不再聯絡,也沒有支付任何家用。小玲一開始還試圖聯絡,甚至請親友幫忙尋找,但阿文如同人間蒸發。時間一久,她終於明白—這不是她要的婚姻,也不是她應該繼續忍受的生活。
她決定離婚,卻發現丈夫不知所蹤,根本無法協議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她該如何合法辦理離婚?如果夫妻無法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關係,是否可以透過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以下將詳細解析證據準備、訴訟流程及法律建議,協助配偶透過法院順利解除婚姻關係。
無法協議離婚時,如何透過法院判決離婚?
當夫妻無法達成協議離婚時,法律提供了裁判離婚(訴訟離婚)的方式,讓一方可以透過法院提出離婚請求。《民法》第1052條規定了10個法定離婚事由,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民法第1052條可分為兩類:
- 「絕對的離婚原因」(第一項):法院必須判准離婚,沒有裁量空間。
- 「相對的離婚原因」(第二項):法院可視情況判斷是否允許離婚(將在下一篇文章介紹)。
本篇將先介紹第一項的法定離婚事由,這些事由一旦成立,法院便應判決離婚。
法定判決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
第5款:惡意遺棄配偶,並持續一段時間
在小玲的案例中,丈夫阿文長期不做家事、不支付家用,最後更是直接離家出走、銷聲匿跡,這正符合「惡意遺棄」的條件。
惡意遺棄指的是夫妻一方故意不履行同居義務或家庭扶養義務,使另一方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並且遺棄的狀態持續一段時間。常見的情形包括:
- 不提供家庭生活費用,導致配偶生活困難。
- 不履行同居義務,長期不與配偶共同生活。
- 將配偶逐出家門,使其無家可歸。
- 離家出走,長期杳無音訊,對家庭完全不負責任。
小玲可以依此事由向法院訴請離婚,並提供相關證據,如:
- 丈夫離家出走的證明(如通訊記錄、報案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