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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事由|「這不是我要的婚姻」—當丈夫消失多年,妻子如何依重大事由請求離婚?~解析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規定。

離婚事由|「這不是我要的婚姻」—當丈夫消失多年,妻子如何依重大事由請求離婚?~解析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規定。
石宗豪律師2025.03.17更新於 2026.10.19
  • 家事法
  • 離婚

摘要

當婚姻已無法挽回,台灣《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提供「重大事由」作為離婚依據,例如長期分居、外遇、精神虐待、嚴重猜忌、宗教文化隔閡等。最新法院判決亦確認,即便雙方均有責,仍可請求離婚。法院主要考量婚姻是否已破裂、當事人是否仍願經營關係等因素。點擊文章了解更多離婚事由相關知識

關於作者

石宗豪律師

主持律師|專長於刑事案件、家事案件及複雜法律糾紛處理,依當事人的需求,規劃完整可落實的法律策略,提供全面且有溫度的法律保障。

小玲(化名)曾以為婚姻是兩個人共同扶持、經營的旅程,但她的婚姻卻走向了孤獨與絕望。丈夫阿文(化名)從結婚後就鮮少關心家庭,對家事不聞不問,連生活開銷也不願負擔。小玲只能獨自扛起所有責任,負擔房租、水電、食物和孩子的學費,而阿文卻把收入揮霍在遊戲與朋友聚會上,對小玲的抱怨充耳不聞。

隨著日子過去,阿文變本加厲,開始長時間不回家,最後甚至直接搬走,從此銷聲匿跡,不接電話、不回訊息,對這段婚姻毫不在乎。小玲一開始還努力聯絡、尋找,試圖挽回這段關係,但時間一久,她終於明白—這不是她要的婚姻,也不是她應該繼續忍受的生活。

然而,小玲發現,這樣的情況並不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規定所列舉的具體離婚事由,如惡意遺棄或生死不明。那麼,她還能透過法院離婚嗎?事實上,《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規定**還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離婚條款,讓婚姻已經無法修復的一方,仍可依法請求離婚。本文將深入解析這項法規,以及法院如何判定「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

延續上一篇介紹的具體離婚事由,台灣**《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提供了一個較具彈性的離婚條件,適用於婚姻已無法維持,但不符合具體離婚條件的情況**。

《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條文「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這條規定強調,法院應從客觀標準判斷婚姻是否無法維持,而不是單憑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例如,任何人如果處於相同的情境,都會認為這段婚姻無法挽回,那麼法院便可能判決離婚。

過去,實務上一直以最高法院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擴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之適用範圍,認為配偶雙方對於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均應負責時,應比較雙方之有責程度,責任較重之一方不得向責任較輕之一方請求離婚。嗣憲法法庭做出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判決揭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僅排除唯一應負責之一方配偶訴請離婚,若配偶雙方對於婚姻產生破綻均應負責時,則責任較重之一方亦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1612民事判決經徵詢各庭,亦推翻過往決議見解。確定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僅適用於「唯一有責」之情形。若夫妻雙方均有責,不論責任輕重,均可請求離婚。該判決並認為,此時責任較輕之一方,可依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向責任較重者請求賠償。

以下,我們將透過法院判決來解析那些情況符合重大事由。

長期分居、缺乏互動

案例: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

兩造協議自108年8月19日起分居。徵諸兩造分居後,並未彼此退讓,積極相互關心,以化解上開情事所生歧見與嫌隙,共謀修補回復婚姻關係,反而均消極放任,致形同陌路,原已破裂之夫妻關係更加惡化,造成婚姻破綻持續擴大,難以修補,因此准許離婚。

👉 法院觀點:分居時間是法院考量婚姻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長期分居可視為雙方無意願共同經營婚姻。

伴侶外遇

案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民事判決

男方曾向異性表達「想你」、「愛你」等親暱用語,已逾越一般異性朋友間之正常交往互動,足以破壞兩造間之信任基礎,致婚姻關係發生裂痕。又男方與另一異性多次前往汽車旅館,停留時間達數小時,已逾越一般異性朋友間之正常交往分際。依客觀觀察,兩造婚姻已生難以回復之重大破綻,其裂痕乃肇因於上訴人數次與其他女子有曖昧關係。

👉 法院觀點: 即使沒有確鑿的通姦證據,只要有超越正常朋友關係的曖昧行為,也可能被認定為破壞婚姻的重大事由。

長期精神虐待、言語霸凌

案例: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男方將求職不順遂之負面情緒及壓力,對女方言語霸凌、嘮叨、碎唸,亦未能穩定承攬家庭經濟負擔,致女方失去耐心,以尖銳言語相待,致兩造婚姻之互信、互愛、互諒基礎出現破綻。男方復將其母受他人詐騙之事怪罪女方,並出言「要死」、「兇宅」等女方驚怖之語,使夫妻情分蕩然無存。法院認定,雙方婚姻關係已無修復可能,准許離婚。

👉 法院觀點: 言語霸凌與精神虐待雖然不像家暴有明顯的肢體傷害,但若持續發生,導致婚姻失去維繫的可能,也可構成重大事由。

懷疑外遇、跟蹤、失去信任、激烈爭吵行為

案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參諸被上訴人於110年1月跟拍上訴人,懷疑其與他人交往,復因與甲○○會面交往問題而與上訴人發生爭執,兩造於同年2月談及離婚時,彼此各出言相譏,被上訴人因質疑上訴人說謊及外遇,情緒過激出言辱罵上訴人,又於同年3月見上訴人與某男子同行前往攔阻及拍照,兩造各自對他方提起訴訟或聲請保護令,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教養觀念及會面交往亦有爭議。法院認定,雙方無法化解成見再營共同生活,婚姻關係已無修復可能,准許離婚。

👉 法院觀點: 過度的猜忌與報復行為會加速婚姻破裂,造成雙方間失去信任,即可能成為離婚的關鍵因素。

文化、宗教隔閡

案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80號民事判決

丈夫為韓國人,信奉天主教,女方為台灣人,信奉佛教。婚後男方對於女方讓子女就讀美國學校、不重視韓語,及女方未信奉天主教、其家人未請假接待等事不滿,兩造因文化、宗教差異而生隔閡,彼此復欠缺包容,致短暫相聚期間猶爭執不斷,因而漸行漸遠。法院認為女方雖婚前承諾與男方同奉天主教共營婚姻生活,婚後無法力行而反悔,固屬非是,然男方毫無彈性、完全排他之宗教觀,顯逾常人認知,其以攜女返韓、故意失聯之方式迫使女方參與宗教活動,兩造婚姻互相信賴基礎不再,難期共同生活圓滿、幸福,已達重大破綻程度而無以維持,裁定離婚。

👉 法院觀點: 跨宗教、文化婚姻若無法建立共識與溝通機制,容易因文化差異導致婚姻失敗。

家庭觀念與金錢觀差異,導致分居與訴訟

案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06號民事判決

兩造為夫妻,就家庭觀念、金錢觀等認知不一,長期以來因男方未能合理分擔生活費用,女方背負家庭經濟壓力,致爭吵不斷。男方復未能關懷並支持女方侍奉公婆之辛勞,於婆媳糾紛時,不知居間溝通協調,僅一味偏袒指摘女方,甚而以言詞貶抑女方之辛苦付出,致女方喪失對男方之感情與信賴,夫妻感情逐漸疏離,互信基礎發生動搖。法院認定,夫妻關係已經無法修復,判准離婚。

👉 法院觀點: 家庭經濟責任分配、婆媳關係,都可能是婚姻難以維持的關鍵因素。

一方成為植物人,婚姻無法維持

案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10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呈植物人狀態,迄今已近 5年,無從預期何時能恢復意識與上訴人共營夫妻生活,兩造徒有夫妻之名,無法達婚姻之目的,任何人處於兩造相同情況下,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堪認兩造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屬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 法院觀點: 雖然疾病本身不是離婚的理由,但若因病導致夫妻間無法共同經營生活,法院可能認定婚姻已難以維持。

結語

從上述案例可以發現,長期分居是法院考量婚姻是否破裂的關鍵因素之一。因為分居代表雙方已無共同經營婚姻的意願,且相較於其他因素,如言語暴力或外遇,分居更容易證明。

總結來說,法院判決的核心標準在於:

  1. 婚姻是否已無法回復
  2. 當事人是否還有經營婚姻的意願
  3. 是否有客觀證據顯示雙方婚姻已形同虛設

此外,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與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1612號的判決進一步確認,即便雙方均有責,仍可請求離婚。

是以,若您身陷婚姻破裂之泥淖,想擺脫束縛,請盡速聯絡証信法律事務所,以確保自身權益並獲得最適合的法律建議。

如果你對離婚相關文章有興趣,歡迎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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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目錄

  • 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52)
  • 伴侶外遇
  • 長期精神虐待、言語霸凌
  • 懷疑外遇、跟蹤、失去信任、激烈爭吵行為
  • 文化、宗教隔閡
  • 家庭觀念與金錢觀差異,導致分居與訴訟
  • 一方成為植物人,婚姻無法維持
  •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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