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通姦除罪化後,社會上流傳著許多「婚外情無罪」的誤解,有些人甚至以為可以「光明正大」地發展婚外情。事實上,儘管刑法不再介入通姦,但民事上出軌行為仍然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受害的配偶可依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換句話說,國家並非放任不管,而是以民事方式保障婚姻的穩定。認識什麼是「侵害配偶權」以及如何舉證與提告,對於捍衛婚姻的專屬權益極為重要。
什麼是配偶權?
「配偶權」是指夫妻間應互相忠誠、扶持,並維持婚姻穩定的義務。具體權益包括同居義務、日常生活代理權等,是每個婚姻關係中的一方應享有的合法權利。一旦第三者介入婚姻,並破壞這份關係,導致一方精神上的痛苦或權益受損,即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事由。以下舉個例子說明:
安姐和翔哥結婚十年,生活和睦。然而,翔哥後來與公司同事小忻產生曖昧情愫,兩人不僅常在下班後私下見面,甚至多次出入旅館被其他同事目擊。安姐發現後感到身心煎熬,決定訴諸法律維護配偶權,請求翔哥和小忻賠償精神損害。
侵害配偶權的構成要件
根據【民法第184條和195條】的規定,侵害配偶權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 故意或過失行為:行為人明知對方已婚,卻故意與之發展親密關係,如上述例子中若小忻明知道翔哥已有家庭,卻還故意與翔哥發展其不正當親密關係,就可能府和其侵害配偶權之條件。
- 權利損害:該行為造成原配的精神痛苦和婚姻權益受損。
- 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該行為直接或間接導致原配的痛苦。
在【民法第195條】中,提及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隱私、貞操或配偶身份利益,情節重大者得請求精神賠償。因此,只要第三者或配偶的行為已逾越正常社交界限並造成精神損害,即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且無須證明發生性行為。
證據的蒐集與認定標準
在進行法律訴訟前,受害配偶需蒐集充分的證據支持案件。常見的有效證據包括:
- 目擊證人或證詞:親密互動的目擊者證詞。
- 照片、影片等影像紀錄:如共同出入賓館、親密接觸的紀錄。
- 曖昧的對話紀錄:包括訊息、聊天紀錄,顯示雙方已超出正常友誼。
但必須要注意的是,在取證時要注意合法性,若非法蒐證(如未經許可登入對方帳戶或是非法進入他人私有行動裝置中),法院可能不予採納,且取證者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建議尋求律師協助,保障蒐證過程合法有效,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侵害配偶權的訴訟流程
當證據蒐集完整後,受害配偶可依下列步驟提起訴訟:
- 撰寫並遞交起訴狀:起訴狀需載明事實、證據和請求事項,如未能具體敘述案情,法院可能駁回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