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的陳先生將自宅二樓出租給一名年輕房客,入住不到半年,房客就開始拖延繳租,最終人間蒸發。陳先生氣得找鎖匠換鎖、清走屋內堆滿的雜物,沒想到幾個月後竟收到法院傳票——他被前房客以侵入住居罪提告!
他百思不得其解:「這明明是我自己的房子,我還不能進去?」
事實上,這正是多數房東常犯的錯誤。包括:欠租就解約、換鎖清屋、押金處理不清,往往讓房東好心出租卻反而吃上官司。
【誤解1】欠租兩個月就能解約?押金沒扣掉=不合法!
很多房東看《民法》第440條第2項的條文,以為只要房客積欠兩個月房租就能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但事實上,法院實務過去慣例會把押金一併納入計算。也就是說:
▶️ 若房租每月 20,000 元,房客即便積欠了 3 個月(20,000 元,只剩 $10,000,尚未達「兩個月租金」的門檻。
📌 結果:終止契約不合法,還要重新寄發存證信函,甚至重走一輪法院程序,徒增時間與成本!




